《柳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柳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社会各界人士更好的理解《柳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市政府于2011年印发了《柳州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办〔2011〕18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对调整我市住房供应结构,缓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面临不少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暂行办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并且,根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为了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推进限价商品房建设,将成为下一步我市低端住房供应保障的主要方式。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限价商品房管理,需要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柳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
总则介绍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办法》中的“限价商品住房”;说明了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原则;规定了我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机构职责等事宜。
(二)项目建设
规定了限价商品房项目前期规划、土地出让方式、出让条款等内容;明确了限价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责任;规定了限价商品房房源最大套型面积不得大于144㎡。
(三)价格管理
规定了限价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方法及不超过出让时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5%的原则;规定了限价商品房项目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平均销售价格;明确了限价商品房不得强制搭售其他服务、产品,不得捆绑精装修进行销售。
(四)供应对象
规定了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范围的确定方式及原则;规定了供应对象的范围(即: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家庭必须具有柳州市区范围内户籍或非柳州市区范围内户籍但在柳州市区居住工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在柳州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人均在25平方米以下,并且未曾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申购条件;明确了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的审核部门;规定了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购买两处及两处以上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限制性条款。
(五)销售管理
规定了限价商品房房源信息和销售方案审核的方式;规定了集中受理购房申请的时限、方式、审核、摇号、公示等内容;规定了购房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规定了限价商品房销售条件、购房顺序;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有效购房人名单公布之前,不得向购房申请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明确了配套车位和配套商业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销售。
(六)不动产登记与交易
规定了限价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应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字样;规定了限价商品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七)监督管理
规定了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理的四类情况;规定了购房人提交虚假材料申请、骗购以及构成犯罪的处理方式;规定了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房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等行为的处理方式。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