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管线 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柳州市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管线
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现城市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明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维护、运营管理各方职责,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柳州市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
二、编制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三、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和前期管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投资和运营维护管理、附则等六个方面,共22个条款。
(一)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城市地下管线属于城市道路附属工程。
(二)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的规划。明确由各管线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各管线单位编制全市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管线的专项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编制供水、排水、燃气、道路照明专项规划;市大数据发展局牵头负责编制通信专项规划;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编制电力专项规划;市交警支队牵头负责编制交通设施专项规划。
(三)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明确需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管线的新建、改(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将城市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办理建设项目报批手续。城市地下管线的施工建设应严格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有序开展建设工作。
(四)地下管线的竣工验收。对城市道路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工程档案归档以及后续解除质量保修期责任等工作流程进行了规定,确保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有序推进,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五)投资和运营维护管理。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在立项环节需明确管线建设资金渠道。排水、道路照明、交通设施管线为公共设施,建设资金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电力管沟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通信管沟按照谁建设谁收益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运营,电气、通信设备设施建设资金由管线单位承担;燃气管线专业性强,施工工艺要求高,建设资金由管线单位承担;供水管线由道路建设单位代建后由自来水公司回购运营管理或自来水公司建设运营管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