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柳州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2021-11-04 09:50   

关于划定柳州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

保护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安全保护范围出台背景。近年来,因各类燃气设施被破坏造成的燃气泄漏、停气等事故时有发生,危及城市公共安全,影响市民正常用气。虽然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中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已有详尽规定,但缺少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标准,各地各部门在具体实施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中难以操作,致使操作措施难以真正落地,因此很有必要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进一步增强燃气设施保护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二)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一方面燃气设施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又由于其储存、输送的介质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与城市公共安全息息相关。另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没有明确,保护燃气设施的各方责任没法有效落实,存在设施破坏执法取证难等困难,《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提升城市公共安全水平。

(三)法规赋予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是政府的法定责任,是贯彻实施上位法促进有效执行的需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由此可见,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是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在保护范围内签订保护方案是燃气经营者和有关单位的义务。

(四)重要意义。明确划定保护范围有利于指导县区(新区)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进一步做好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保护范围的划定是加强燃气设施特别是埋地燃气管道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明确划定保护范围,有利于燃气经营企业落实燃气设施主体责任,做好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统一安全保护标志牌的工作,在日常巡查中及时发现保护范围或周边危及燃气设施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共同签订保护方案,更好的落实燃气设施的各项保护;明确划定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执法依据,能促使执法部门加大对保护范围内危害燃气设施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为预防和降低燃气设施损坏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编制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分为五个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必须遵守的规定、燃气设施所属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燃气设施保护监管等内容。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高压、次高压、中压、低压、庭院架空管道及管道设施、调压站(含调压柜)、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供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第六条明确了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由燃气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第七条明确了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第二部分明确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必须遵守的规定。第三部分明确了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等相关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保护的工作程序及必须遵守的规定。

(四)燃气设施所属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四部分明确了燃气设施所属企业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履行设置标志定期巡查维修保养、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等义务。

(五)燃气设施保护监管。第五部分强调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监管,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

《关于划定柳州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11-04 09:50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划定柳州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

保护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安全保护范围出台背景。近年来,因各类燃气设施被破坏造成的燃气泄漏、停气等事故时有发生,危及城市公共安全,影响市民正常用气。虽然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中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已有详尽规定,但缺少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标准,各地各部门在具体实施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中难以操作,致使操作措施难以真正落地,因此很有必要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进一步增强燃气设施保护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二)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一方面燃气设施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又由于其储存、输送的介质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与城市公共安全息息相关。另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没有明确,保护燃气设施的各方责任没法有效落实,存在设施破坏执法取证难等困难,《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提升城市公共安全水平。

(三)法规赋予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是政府的法定责任,是贯彻实施上位法促进有效执行的需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由此可见,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是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在保护范围内签订保护方案是燃气经营者和有关单位的义务。

(四)重要意义。明确划定保护范围有利于指导县区(新区)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进一步做好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保护范围的划定是加强燃气设施特别是埋地燃气管道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明确划定保护范围,有利于燃气经营企业落实燃气设施主体责任,做好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统一安全保护标志牌的工作,在日常巡查中及时发现保护范围或周边危及燃气设施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共同签订保护方案,更好的落实燃气设施的各项保护;明确划定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执法依据,能促使执法部门加大对保护范围内危害燃气设施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为预防和降低燃气设施损坏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编制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分为五个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必须遵守的规定、燃气设施所属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燃气设施保护监管等内容。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高压、次高压、中压、低压、庭院架空管道及管道设施、调压站(含调压柜)、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供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第六条明确了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由燃气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第七条明确了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第二部分明确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必须遵守的规定。第三部分明确了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等相关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保护的工作程序及必须遵守的规定。

(四)燃气设施所属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四部分明确了燃气设施所属企业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履行设置标志定期巡查维修保养、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等义务。

(五)燃气设施保护监管。第五部分强调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监管,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