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轮候制实施办法》的说明
关于制定《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轮候制实施办法》的说明
根据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要求,为有效管控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充分保证市民的正常提取需求,处置应急事项,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效率,结合实际,故对《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轮候制试行办法》修订调整。
一、因原方案为试行方案,本次调整将《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轮候制试行办法》修改为《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轮候制实施办法》。
二、对第三条进行修订。
增加“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对轮候放款造成影响的,则顺延至下期。”表述,此类情形不再进行通告。
三、修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方式。
(一)将原表述“第四条 每期放贷资金根据中心资金存量情况确定,当期放贷金额=上期末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活期存款余额-当期住房公积金预计提取额(上年度当月日均提取额×10)。”修订为“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每月根据上月现金流测算当月可放贷金额,并结合当月实际分旬投放。当月可放贷金额=(上月归集额-上月提取额+上月还贷本金)×80%。当月可放贷金额的90%用于轮候贷款发放,10%用于应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额从原来的剩余多少放多少调整为合理测算,将上月归集额及提取额的差额加上还贷本金的80%作为当月可放贷金额。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保持资金适当流动性,充分保证市民的正常提取需求,处置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增加“每月发放的轮候贷款资金中,投放于借款申请人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占比不超过10%。”的表述,将每月发放轮候贷款资金的90%及以上用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用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不超过10%,主要目的是为保障借款申请人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刚性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