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柳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2025-04-08 18:00    |  作者: 

关于进一步明确柳州市前期物业管理

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等规定,结合2024年我市前期物业管理电子化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物业服务人的信用提出相应要求;物业服务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载明信用信息。投标人少于三人或者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拟选聘物业服务人应当注明其信用信息。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柳州端(http://202.103.240.162:8081/GgzyjySSO/login/oauth2login?PlatformCode=E4502002821)依法依规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三、评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从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鼓励柳州市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相关人员积极申报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评审专家库。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我局印发的有关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政策和规定,一并废止。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48

(此件公开发布)



工作动态

关于进一步明确柳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5-04-08 18:00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柳州市前期物业管理

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等规定,结合2024年我市前期物业管理电子化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物业服务人的信用提出相应要求;物业服务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载明信用信息。投标人少于三人或者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拟选聘物业服务人应当注明其信用信息。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柳州端(http://202.103.240.162:8081/GgzyjySSO/login/oauth2login?PlatformCode=E4502002821)依法依规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三、评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从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鼓励柳州市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相关人员积极申报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评审专家库。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我局印发的有关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政策和规定,一并废止。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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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