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3.0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3.0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相关要求,我办在《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2.0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形成了《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3.0版)》,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3.0版)
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7日
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实施办法(3.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申请人通过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站式服务窗口或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由住建部门牵头依申请一窗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协调自然资源、人防等相关部门和供水、燃气、电力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联合完成相关专业工程验收及配套验收、备案。
竣工联合验收适用于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市政工程,不包括涉密、特殊工程和国防、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工程。
第三条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柳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包含柳江区、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单位。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负责各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业园区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单位。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东建设局、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规建局是各行政区域范围内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依托政务服务机构设置统一的竣工验收材料接收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接收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联合各部门(单位)作出资料审查意见、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记录和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第二章 竣工联合验收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第四条 牵头部门工作职责:
(一)按照管理权限,市、县(城区、新区)两级住建部门分别牵头协调所监督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二)制定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审批流程图、一张表单。
(三)督促参与竣工联合验收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第五条 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人防竣工验收及备案、消防验收或备案)、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城建档案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等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职能分工及权限负责相应的专项验收工作,明确各专项验收的受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法律法规依据等,制定各专项验收的办事指南并报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
(二)按职能分工及权限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受理意见,开展专项验收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专项验收结果文件。
(三)专项验收权限已委托或下放各县、城区、新区实施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县、城区、新区有关部门按要求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第六条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工作职责:
燃气运营企业(负责燃气验收)、供水运营企业(负责供水验收)、电力运营企业(负责供电验收)等各专项验收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职能分工及权限负责相应的专项验收工作,明确各专项验收的受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法律法规依据等,制定各专项验收的办事指南并报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
(二)按职能分工及权限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受理意见,开展专项验收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专项验收结果文件。
第七条 审批系统建设单位
审批系统建设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完善或增加审批系统功能,实现审批系统与各专项系统互联互通,为推进无纸化审批提供技术支撑,开展系统使用培训,做好审批系统日常使用维护,不断提高群众及各专项验收各部门(单位)使用系统的便利度。
第八条 信用监管
实行承诺制或者容缺受理制的事项,申请单位应严格依据承诺书、规范标准执行,经核验发现存在承诺违约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信用监管。
第三章 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房屋市政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一)房屋市政工程已按批准的施工图的和规划许可证载明内容及附件、附图要求完成建设。
(二)房屋市政工程附属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系统、雨水系统、污水系统、强弱电系统(包括计量装置)、燃气系统、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要求完成建设;无施工图的,按已批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内容及附件、附图的要求完成建设。
(三)房屋市政工程和附属配套设施均预验收合格,相关各方已签署预验收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勘察单位已出具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已出具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已出具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
(四)住宅工程已完成质量逐套验收,逐套验收数据已上传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
(五)特种设备(不含燃气压力管道)已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及检验报告,燃气压力管道仅需取得检验报告。
(六)消防系统建成,已具备验收条件。
(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具备验收条件。
(八)人防工程已建设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
(九)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测绘和检测等工作。
(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含声像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符合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十一)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已到期的临时建筑及设施均已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第十条 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业厂房、仓库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申请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位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预验收。相关各方已签署预验收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勘察单位已出具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已出具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已出具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
(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
(三)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四)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五)道路、供水、电力、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六)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第十一条 竣工联合验收组织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参建各方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涉及房屋、市政工程相关竣工测量事项进行联合测绘,统一出具竣工联合测绘报告。联合测绘事项主要包括:规划核实条件测绘、绿地面积测绘、人防工程面积测绘等。
竣工联合验收测绘的具体流程、测绘标准及内容由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并予以公布。
在开展竣工联合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将规划审批的建筑设计图纸、竣工图及工程档案资料存放项目现场,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按规划审批的建筑设计图纸、竣工图及统一的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达到竣工联合验收条件但已具备有关专项工程验收条件的,可选择申请专项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对象所涉及的联合验收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申报。在同一次联合验收中未通过的事项,可在整改合格后申请复查。
第十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或水电气等市政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工程的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竣工联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各县、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备案工作,建设单位不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章 竣工联合验收以及专项程序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窗口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1),根据申报竣工联合验收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各部门(单位)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内容标准(详见附件3),做好工程验收、相关资料和相关原件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窗口按照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竣工联合验收(或专项验收)资料。经审查,窗口确定申请材料符合清单要求的,当场出具资料受理通知书,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将联合验收(或专项验收)申请资料发送给各部门(单位);资料不齐全则不予受理,当场退回并反馈意见。
各部门(单位)要指定负责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专职人员(或小组)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联合验收(或专项验收)资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至窗口。资料审查不合格或不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有存在的问题。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完善资料后,重新提交竣工联合验收(或专项验收)申请。
窗口确定房屋市政工程具备竣工联合验收(或专项验收)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后,启动竣工联合验收(或专项验收)工作。竣工联合验收(或专项验收)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竣工联合验收(或专项验收)启动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各部门(单位)对申报的建设单位进行服务指导。各部门(单位)在办理时限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核查竣工验收资料,实施现场实地验收或监督验收。参加现场竣工联合验收(或专项验收)的各部门(单位)可以依据需要到现场进行验收核实后,再出具相关认可文件;也可以依据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不再进行现场核实验收而直接出具相关认可文件。
第十九条 现场验收和监督验收工作完成后,竣工联合验收组在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各部门(单位)要在办理时限截止前1个工作日向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出具验收结论文件、监督意见或备案凭证(加盖验收部门印章)。对各部门(单位)均验收合格的房屋市政工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窗口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格式详见附件4),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条 竣工联合验收资料经各部门(单位)核查不合格的,或现场验收和监督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各部门(单位)应一次性将整改意见提交窗口汇总后统一反馈建设单位,该工程终止竣工联合验收程序;其他合格的专项验收资料、现场验收结论或监督意见保留有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后,向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再次进入竣工联合验收程序,竣工联合验收时限重新计算。各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验收,并重新提出验收结论或监督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及时梳理本部门(单位)涉及竣工联合验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加强对本系统有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对竣工联合验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2.0版)》同时废止。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2.申报竣工联合验收材料清单
3.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内容标准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5.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一、建设单位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地 址 | 邮 编 | ||
法定代表人 | 移动电话 | ||
委托代理人 | 移动电话 | ||
申请人承诺 |
本申请表所填写的内容属实,所提交的办理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本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撤销审批结果文件)。 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
二、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
项目代码 | ||||||||
建设位置 | 市(县) 区 路(街) 号 | |||||||
工程类别 | £房屋建筑工程 / £市政工程项目 | |||||||
项目类型 | £新建项目 / £扩建项目 / £改建项目 | |||||||
项目规模 | 建设规模共 平方米/长 米、宽 米,地上 层(从第 层至第 层),地下 层。 | 工程造价 | 共 万元 | |||||
规划许可证号 | 施工许可证号 | |||||||
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 完工日期 | 年 月 日 | |||||
工程用途 | 结构类型 | 施工图审查意见 | £合格 / £不合格 | |||||
质量监督机构 |
三、参建单位基本信息
性质 | 单位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移动电话 |
建设 | |||
勘察 | |||
设计 | |||
监理 | |||
施工 | |||
验收内容包含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增加以下参建单位信息 | |||
设备安装 | |||
设备检测 | |||
安全使用 责任人 |
四、申请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事项 | 说明 |
1 | 规划条件核实 | £ |
1、验收对象所涉及的验收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勾选; 2、水电气接入项(6、7、8)为住宅工程必选项目。 |
2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 £ | |
3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 |
4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 | |
5 | 质量竣工验收 | £ | |
6 | 供水验收 | £ | |
7 | 供电验收 | £ | |
8 | 燃气验收 | £ |
五、五方验收意见
意见:£合格 / £不合格
法人代表:(签章) 建设单位:(公章) |
意见:£合格 / £不合格
法人代表:(签章) 勘察单位:(公章)
|
意见:£合格 / £不合格
法人代表:(签章) 设计单位:(公章) |
意见:£合格 / £不合格
法人代表:(签章) 监理单位:(公章) |
意见:£合格 / £不合格
法人代表:(签章) 施工单位:(公章)
|
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可在网上申报大厅下载、填写、打印,盖章后作为办理材料上传审批系统。
附件2
申报竣工联合验收材料清单
一、规划核实
(一)申请报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划总平图、建筑设计方案图纸,提供原件或复印件,规划核实完成后退回(原件或复印件1份,电子件1份);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资料(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加盖公章)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加盖公章)(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即消防查验报告,加盖公章)(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三)建设(装修)工程竣工图纸一套(PDF电子版),加盖设计章、审图章、竣工章(含总平面图、建施/装施、水施、电施、暖通图、设计变更等)(上传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
三、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一)准备阶段文件(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二)监理文件(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三)施工阶段文件(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四)竣工图(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五)竣工验收文件(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四、人防竣工验收
(一)施工许可证(2019年以前的项目加收人防工程监督登记书)(加盖“与原件无异”章)。(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二)具备相应人防工程设计或审图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加盖“与原件无异”章)。(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三)人防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结构工程、孔口防护工程、防水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给水排水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表(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四)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检测报告(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五)施工单位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六)监理单位人防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七)人防工程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八)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九)施工单位以及防护设备安装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十)人防工程预验收会议纪要及整改报告(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十一)人防工程面积测绘报告。
五、人防竣工验收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三)经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竣工图纸资料原件一套(含建筑、结构、风、水、电等专业及CAD电子版光盘)(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四)人防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五)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意见书(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六、质量竣工验收(房屋建筑)
(一)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电子件1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和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电子件1份);
(三)工程开工告知书(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四)地基验槽记录(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五)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桂建质01)(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六)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桂建质02)(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七)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桂建质03)(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八)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九)单位工程逐套验收汇总表(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十)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十一)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十二)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十三)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十四)工程预验收会议纪要、整改报告(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十五)电梯工程验收检验报告(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七、质量竣工验收(市政工程)
(一)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电子件1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和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电子件1份);
(三)工程开工告知书(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四)地基验槽记录(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五)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桂建质01)(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六)桥梁工程下、上构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七)桥梁工程动、静载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复印件)(复印件1份,电子件1份);
(八)道路工程路基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九)道路工程基层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十)道路工程面层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十一)道路工程人行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十二)管道或其他构筑物工程土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十三)管道或其他构筑物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十四)管道工程功能性试验记录(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十五)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十六)附属结构、附属构筑物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十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十八)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十九)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二十)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二十一)工程预验收会议纪要、整改报告(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二十二)电梯工程验收检验报告(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八、污水、排水验收
(一)排水管涵竣工图纸、雨水及污水排放口位置标高和排放口管径的尺寸截面,及其电子版文档(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二)房屋建筑项目需提交项目的《城市排水许可证》;市政项目(含有排水设施的项目)需提交经审批的《排水管涵接入市政管网申请表》(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九、供水验收
(一)柳州市供水管道建设工程验收申请单(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十、供电验收
(一)施工单位人员资质(复印件1份,电子件1份);
(二)施工前工程图(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三)施工后工程图(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四)电气设备试验报告(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五)电气设备合格证(复印件1份,电子件1份);
(六)设计蓝图(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十一、园林绿化验收材料清单
(一)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规划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电子件1份);
(二)立项文件(复印件1份,电子件1份);
(三)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电子件1份);
(四)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六)工程质保资料(原件1份,电子件1份)。
(七)竣工图(原件1份,电子件1份)。
十二、燃气验收
(一)验收申请报告(原件1份,电子件1份)。
附件3
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内容标准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按规划管理职能分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依法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核实。主要包括:
(一)总平面布局:总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建筑占地面积、退线距离、平面布置、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
(二)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尺寸、建筑形式、立面效果、场地和建筑的标高等。
(三)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到期的临时建筑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
(四)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五)核实城市道路、桥梁、管线工程的位置、长度、宽度、标高、横纵断面等。
(六)其他相关内容。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二)建设单位是否组织了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是否制定了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四)验收组是否审阅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五)验收组是否实地查验了工程质量。
(六)验收组是否对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七)建设单位是否对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问题整改情况、拟设置永久性标牌情况和工程款支付情况作出说明。
(八)消防工程已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完成,有消防工程检测合格报告、消防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消防水源验收资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产品和装修材料检测验收资料。
三、人防部门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人防工程已按经审查合格的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完成。
(三)有完整的人防工程竣工图纸。
(四)已按规定完成人防工程面积测绘(有人防工程测绘报告)。
(五)对于存在易地建设的工程,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缴费证明或免建免缴证明。
(六)有完整的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及人防专用设备检测报告。
(七)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
(八)有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已完成人防工程移交预验收,并形成人防工程移交预验收记录。
四、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一)园林绿化工程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成。
(二)施工质量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规定要求。
五、国家安全部门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完成。
六、电力部门
(一)土建工程完工并自检合格。
(二)电气工程完工并自检合格。
(三)施工与设计一致。
(四)有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告(含竣工图纸)。
(五)电气设备试验合格,有电力设备交接试验报告(含隐蔽工程)。
(六)施工质量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J/45-004-2012)及国家电力行业技术规程、规范和南方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管理规定要求。
七、给水部门
(一)给水工程施工、试压、冲洗、消毒应符合《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及供水企业管理规定;方案齐全、审批手续完善并具备可操作性。
(二)给水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药剂等符合供水企业相关要求。
(三)给水工程施工与规划方案及设计图纸一致。
(四)给水工程管线上方无圈、压、埋、占等现象。
八、排水部门
(一)排水工程符合设计图纸。
(二)排水工程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及验收规范》(GB5026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T45-064)等。
(三)排水工程符合排水设施户线管理要求,预处理设施竣工资料、排水设施竣工资料管理要求等。
九、燃气部门
(一)燃气室外输配工程,按照测量资料踏勘管线,检查工作坑及调压设备、闸井的整体安装情况。
(二)燃气室内工程验收,按照设计文件检查燃气管道、计量系统、用气设备等的安装情况。
(三)《燃气管道气压严密性试压记录表》。
附件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工程名称 | |||||
规划许可证号 | 施工许可证号 | ||||
项目代码 | |||||
建设地址 | |||||
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 竣工验收日期 | 年 月 日 | ||
建设规模 | 建筑规模 平方米/长 米、宽 米,地上 层(从第 层至第 层),地下 层 | 工程造价 | 万元 | ||
结构类型 | |||||
施工图审查意见 | £合格 / £不合格 | 工程用途 | |||
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勘察单位 | |||||
设计单位 |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
联合验收情况 | |||||
验收内容 | 负责部门(单位) | 验收情况 | |||
规划条件核实 |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通过£/不通过□/不涉及□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通过£/不通过□/不涉及□ |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通过£/不通过□/不涉及□ |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柳州市城建档案馆 | 通过£/不通过□/不涉及□ | |||
质量竣工验收 |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通过£/不通过□/不涉及□ | |||
供水接入 | 柳州市自来水公司 | 通过£/不通过□/不涉及□ | |||
供电接入 |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供电局 | 通过£/不通过□/不涉及□ | |||
供气接入 | 柳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 通过£/不通过□/不涉及□ | |||
该工程通过竣工联合验收,予以备案。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