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柳州市“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
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行政审批效率,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桂工审改〔202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4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柳州市“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
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桂工审改〔202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4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坚持营商环境建设和安全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持续推动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转作风、提效能、强担当,全面系统推进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接入审批改革,推出“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并联审批服务创新政策和改革举措,为有效优化“水电气”外线接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对“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涉及的规划许可、绿化许可、占掘路许可、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意见等审批事项实行在线并联审批。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柳州市市区范围内从市政道路的现状市政管线接入或者沿市政道路敷设管线后接入(不含沿市政道路敷设部分)项目用地的“水电气”外线工程(给水管径≤DN300、供电线路≤35KV、供气管径≤DN200)建设项目的审批。如存在以下情形不适用:
(一)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二)施工周期超过30日的施工项目;
(三)占用道路超过两股(含两股)车道(含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的施工项目;
(四)涉及尚未移交市政基础设施维护机构进行管理养护的道路;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宜实行本方案的其他情形。
四、职责分工
(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窗口收件、申请资料转发、审批意见汇总、窗口发件等工作;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联合踏勘。
(二)市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意见审查。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四)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城区绿地审批部门: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指导各城区(新区)绿地审批工作,各城区绿地审批部门负责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五、办理流程
柳州市“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并联审批统一依托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对外运作,申请人通过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在线申报“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并联审批,各职能部门按照“线上申报→专窗受理→材料审查→联合勘验→出具结果文件”的办理流程,开展并联审批工作。
(一)线上申报
申请人按《柳州市“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并联审批办事指南》(附件1)准备申请材料,在审批系统中上传材料,在线申报“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审批。
(二)专窗受理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收件并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同时将申请材料转发给各职能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则不予受理,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意见。
(三)材料审查
各职能部门应安排专职人员(或小组)负责审查综合窗口转来的申请材料,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至综合窗口,材料审查不合格或不齐全的,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有存在的问题,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如需现场踏勘的,由牵头部门明确踏勘的时间和联系人。
(四)联合勘验
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项目进行联合勘验(建议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时参与勘验)。参加联合勘验的各部门代表依据现场勘验结果在《柳州市“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并联审批项目联合勘察意见表》(附件3)上填写勘验意见。
(五)出具结果文件
各职能部门依据现场勘验情况分别出具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占用绿地树木、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规划许可等结果文件并提交至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
六、免报免批或承诺制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水电气”管线工程施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工作,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事项实行免报免批或承诺制:
(一)从市政道路的现状市政管线接入或者沿市政道路敷设管线长度≤200米后接入项目用地的“水电气”外线工程(给水管径≤DN300、供电线路≤10KV、供气管径≤DN200),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对临时占用、挖掘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不封闭中断非机动车交通)的用水、用电、用气报装工程(应预留足够的行人、车辆通行空间,并按照安全施工作业规范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可免于办理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意见和现场勘验。
(三)申请人可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附件4),根据实际情况提前领取许可文书,事后在规定时间内补缴道路占用费与挖掘修复费。
七、保障措施
(一)完善相关流程设置。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明确各环节具体操作流程、办结时限,根据并联审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不断优化流程和压缩时限。
(二)做好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各并联审批部门依据自身工作权责对建设项目做好事中事后监管,企业申报单位未按时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应当依法申请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产生不良后果的,应依法处罚。
八、其他
(一)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方案开展“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并联审批工作。各县参照本方案,结合工作实际,优化本辖区“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并联审批手续。
(二)本方案于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柳州市“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2.柳州市“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并联审批申请表
3.柳州市“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并联审批项目联合
勘察意见表
4.承诺书
附件1
柳州市“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
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一、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柳州市“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建设并联审批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城市绿地和树木审批、交通占道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等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指南适用于柳州市市区范围内从市政道路的现状市政管线接入或者沿市政道路敷设管线后接入项目用地的“水电气”外线工程(给水管径≤DN300、供电线路≤35KV、供气管径≤DN200)建设项目的审批。如存在以下情形不适用:
(一)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二)施工周期超过30日的施工项目;
(三)占用道路超过两股(含两股)车道(含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的施工项目;
(四)涉及尚未移交市政基础设施维护机构进行管理养护的道路;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宜实行本方案的其他情形。
二、并联审批事项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二)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四)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意见
三、法律依据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
第四条 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二)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内种植的树木,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均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因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砍伐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相关文件图纸、地形图、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是否完备等;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审核申请事项的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四)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意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四、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城区绿地审批部门。
五、免报免批或承诺制
(一)从市政道路的现状市政管线接入或者沿市政道路敷设管线长度≤200米后接入项目用地的“水电气”外线工程(给水管径≤DN300、供电线路≤10KV、供气管径≤DN200),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对临时占用、挖掘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不封闭中断非机动车交通)的用水、用电、用气报装工程(应预留足够的行人、车辆通行空间,并按照安全施工作业规范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可免于办理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意见。
(三)申请人可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根据实际情况提前领取许可文书,事后在规定时间内补缴道路占用费与挖掘修复费。
六、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为:线上申报→专窗受理→材料审查→联合勘验→出具结果文件。
七、申请材料要求
序号 | 材料清单 | 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柳州市“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并联审批申请表 | 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管线接入工程并联审批 | 共性材料 |
2 |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者本级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 ||
3 |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同时提供相关委托经办人办理的该事项的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 ||
4 |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资料;城市道路项目提供用地边界图及拐点坐标表 |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 提供原件、复印件及电子版,坐标系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5度带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3度。 |
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或道口开设意见表;施工设计图 | 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
6 | 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图 | 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
7 | 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件及施工红线图);市级市政园林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改造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政府会议纪要文件(非必要);树木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 办理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
8 | 施工作业路段交通疏导方案(占用、挖掘人行道只须提供施工区域平面示意图);施工区域现场照片 | 办理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意见 | |
9 | 承诺书 | 提前领取许可文书 | 提前领取许可文书时提供 |
八、办结时限要求
承诺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
九、收费事项与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依据 | 减免政策 | 是否涉企 | ||||||||||||||||||||||||||||||||||||||||
道路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单位、个人 |
| 建城〔1993〕410号、桂建计字〔2005〕53号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笺398号:“对城市供电、邮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等公共设施(管线工程)项目,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收费标准的40%收取”。 | 是 | ||||||||||||||||||||||||||||||||||||||||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单位、个人 |
| 建城〔1993〕410号、桂建计字〔2005〕53号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根据桂财税〔2020〕38号对为促进灵活就业划定的区域范围内,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是 |
备注 | 1.申请材料均应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化文档; 2.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注明“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3.申请材料此前已提交过的,可不再重复提交; 4.本表由申请人在窗口索取或者在网上申报大厅下载,按要求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 5.从市政道路的现状市政管线接入或者沿市政道路敷设管线长度≤200米后接入项目用地的“水电气”外线工程(给水管径≤DN300、供电线路≤10KV、供气管径≤DN200),在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时,免于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对临时占用、挖掘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不封闭中断非机动车交通)的用水、用电、用气报装工程,应预留足够的行人、车辆通行空间,并按照安全施工作业规范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可免于办理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意见和现场勘验; 7.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及反应真实情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须认真核实表中内容并对本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弄虚作假、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将依法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应责任。 |
附件3
柳州市“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并联审批
项目联合勘察意见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信息 | 申请单位(人): | 联系人: 电话: | ||
勘验地址: | 勘察组织联络人: | |||
勘验时间: | 承诺完成时限: | |||
参加联合勘验部门: | ||||
部门名称 | 勘验人员 | 勘验意见(在对应处打“√”) | ||
符合□ 不符合□ 待整改□ 整改内容: | ||||
符合□ 不符合□ 待整改□ 整改内容: | ||||
符合□ 不符合□ 待整改□ 整改内容: | ||||
符合□ 不符合□ 待整改□ 整改内容: | ||||
符合□ 不符合□ 待整改□ 整改内容: | ||||
符合□ 不符合□ 待整改□ 整改内容: | ||||
勘验结论: | ||||
勘验人员签名: | ||||
说明: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勘验部门,并组织提出现场勘验需求的各部门、单位统一参加联合勘验,勘验单位现场作出勘验意见。“符合”、“待整改”意见按容缺后补均视为勘验通过,填写“待整改”意见需对实施方案等微调的,由申请人(建设单位)按要求调整,在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提交完成。作出“不符合”意见,请明确写清“不符合”的原则及依据。勘验结束,参加勘验单位各执一份。 |
附件4
承诺书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我单位因 ,向贵局申请先领取许可文书,并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缴纳工作。
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问题由我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局无关。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