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下半年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报

来源: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2025-01-24 18:00    |  作者: 


柳建管字〔20255

2024年度下半年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度下半年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暨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柳建管字〔202419号)要求,我局于202412月对我市辖区范围内设立固定试验场所的检测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检查在全市(含县、区)范围内共抽查了19家正常开展业务的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委托管理、样品管理、设备管理、场所设施与环境管理、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方面内容,共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19份,整改率为100%

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大部分检测机构在工作中能够严格依据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检测工作。检测环境场所、仪器设备等满足检测工作要求,但部分检测机构存在人员流动大、质量监督未跟上、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检测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样品管理不到位、检测报告审批管理不细致等问题。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检测人员方面:一是部分检测机构人员档案未根据人员流动情况及时更新。二是部分检测机构对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和检测能力监督流于形式或未落实,如未对质量监督员上岗资格及能力进行确认。

(二)检测设备、环境方面:一是部分检测机构对已检定、已校准仪器设备未能正确地进行有效确认,如微机控制电子拉力试验机的拉力传感器未送检仍确认合格。二是部分检测机构的混凝土试模、砂浆试模石子压碎指标仪等自校准设备无自校准规程或自校依据等。三是部分检测机构对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不到位,如钢筋连续打点机针头存在断缺未及时处理,水泥胶砂试模无准用标识等。四是部分检测机构的设备存放、使用环境不满足规范要求,如全自动比表面积自动测定仪所在精密仪器室无湿度控制设施,不满足试验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50%的控制要求。五是部分检测机构缺少化学废液处理(存放)设施或化学废液未进行酸碱分离。

(三)样品管理方面:一是个别检测机构对水泥留样管理不规范,水泥样品未按标准要求进行封存留样,留样到期后处理无记录。二是个别检测机构存在试验室内样品无唯一性标识的情况。三是个别检测机构试验室的化学药品无出入库记录。

(四)检测操作方面:一是个别检测机构存在钢筋原材重量偏差试件两端未切平就开展检测的现象。二是个别检测机构水泥安定性检测存在雷氏夹煮后增加距离未按规范进行修约。三是个别检测机构低应变检测时采样频率不足。四是个别检测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时楼板厚度检测未扣除装饰层(瓷砖)等。

(五)检测记录、数据及报告方面:一是部分检测机构检测试验原始记录不齐全,分析数据溯源链不完整,如桩基钻芯检测缺钻进速度细节描述、动力触探报告未附现场检测照片、回弹无测区布置图、房屋安全鉴定缺倾斜检测记录及结果等。二是检查异常情况记录不齐全,如桩基静载数据和曲线异常但无原因分析及“基桩现场检测特殊情况见证确认表”、垂直度测量未按四角布置无相关说明等。三是部分检测机构对检测记录、报告的审核管理不严不细,如已签发的报告存在报告中检测时间与检测原始记录显示检测时间不一致、检测记录校核人员未签名、桩基超声波检测波列图与原始数据不一致等问题。四是个别检测机构报告、记录更改不规范,如记录更改未签名、修改前的报告缺失或未存档等。

(六)视频监控方面:部分检测机构视频监控存在时长不足或部分缺失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及要求

(一)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全市各检测机构要对本通报中指出的问题进行举一反三并全面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切实增强本机构检测人员的责任意识,严禁违反相关强制性条文和不按规范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

(二)强化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7号令)等文件要求,从组织机构、质量体系、检测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测行为、技术能力等方面加强自身建设,持续加强检测技术标准的培训学习,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努力提升人员素质和检测水平,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三)不断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我局将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测机构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工作,并充分运用线上、线下等多种监管手段,加强对检测机构日常行为的动态监管,杜绝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24

    (此件公开发布)


工作动态

2024年度下半年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报

2025-01-24 18:00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建管字〔20255

2024年度下半年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度下半年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暨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柳建管字〔202419号)要求,我局于202412月对我市辖区范围内设立固定试验场所的检测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检查在全市(含县、区)范围内共抽查了19家正常开展业务的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委托管理、样品管理、设备管理、场所设施与环境管理、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方面内容,共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19份,整改率为100%

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大部分检测机构在工作中能够严格依据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检测工作。检测环境场所、仪器设备等满足检测工作要求,但部分检测机构存在人员流动大、质量监督未跟上、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检测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样品管理不到位、检测报告审批管理不细致等问题。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检测人员方面:一是部分检测机构人员档案未根据人员流动情况及时更新。二是部分检测机构对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和检测能力监督流于形式或未落实,如未对质量监督员上岗资格及能力进行确认。

(二)检测设备、环境方面:一是部分检测机构对已检定、已校准仪器设备未能正确地进行有效确认,如微机控制电子拉力试验机的拉力传感器未送检仍确认合格。二是部分检测机构的混凝土试模、砂浆试模石子压碎指标仪等自校准设备无自校准规程或自校依据等。三是部分检测机构对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不到位,如钢筋连续打点机针头存在断缺未及时处理,水泥胶砂试模无准用标识等。四是部分检测机构的设备存放、使用环境不满足规范要求,如全自动比表面积自动测定仪所在精密仪器室无湿度控制设施,不满足试验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50%的控制要求。五是部分检测机构缺少化学废液处理(存放)设施或化学废液未进行酸碱分离。

(三)样品管理方面:一是个别检测机构对水泥留样管理不规范,水泥样品未按标准要求进行封存留样,留样到期后处理无记录。二是个别检测机构存在试验室内样品无唯一性标识的情况。三是个别检测机构试验室的化学药品无出入库记录。

(四)检测操作方面:一是个别检测机构存在钢筋原材重量偏差试件两端未切平就开展检测的现象。二是个别检测机构水泥安定性检测存在雷氏夹煮后增加距离未按规范进行修约。三是个别检测机构低应变检测时采样频率不足。四是个别检测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时楼板厚度检测未扣除装饰层(瓷砖)等。

(五)检测记录、数据及报告方面:一是部分检测机构检测试验原始记录不齐全,分析数据溯源链不完整,如桩基钻芯检测缺钻进速度细节描述、动力触探报告未附现场检测照片、回弹无测区布置图、房屋安全鉴定缺倾斜检测记录及结果等。二是检查异常情况记录不齐全,如桩基静载数据和曲线异常但无原因分析及“基桩现场检测特殊情况见证确认表”、垂直度测量未按四角布置无相关说明等。三是部分检测机构对检测记录、报告的审核管理不严不细,如已签发的报告存在报告中检测时间与检测原始记录显示检测时间不一致、检测记录校核人员未签名、桩基超声波检测波列图与原始数据不一致等问题。四是个别检测机构报告、记录更改不规范,如记录更改未签名、修改前的报告缺失或未存档等。

(六)视频监控方面:部分检测机构视频监控存在时长不足或部分缺失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及要求

(一)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全市各检测机构要对本通报中指出的问题进行举一反三并全面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切实增强本机构检测人员的责任意识,严禁违反相关强制性条文和不按规范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

(二)强化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7号令)等文件要求,从组织机构、质量体系、检测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测行为、技术能力等方面加强自身建设,持续加强检测技术标准的培训学习,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努力提升人员素质和检测水平,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三)不断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我局将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测机构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工作,并充分运用线上、线下等多种监管手段,加强对检测机构日常行为的动态监管,杜绝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24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