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西水厂三期工程阀门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2024-02-05 18:00   

关于“柳西水厂三期工程阀门设备采购”项目

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柳州市润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石路145-38号柳州发利市场C12号之一

被投诉人1:广西柳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

地址:广西柳州市东环路81

被投诉人2:广西鑫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256号万达广场210-12

利害关系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与了“柳西水厂三期工程阀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3柳州市-090,以下称本项目)的投标,对评标结果有质疑对招标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投诉人向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得到的答复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时间。

投诉事项二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答复中未告知提出的质疑得到的答复不满意应如何处理

投诉事项三澄清前原招标文件本身涉及专利产品,是否本身就有一定的倾向性。

投诉事项四:投诉人报价最低,在商务分拿满分的前提下技术分不应有较大差距,有较大中标可能性认为柳西水厂三期工程阀门设备采购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失公正请求监管部门对该项目的评标过程进行核查监督并予以重新评审

(二)被投诉人1(招标人)陈述和申辩

投诉事项一:招标人认为投诉人提出的质疑问题较复杂,三日内不能答复清楚采取先初步回复,后续再进行详细回复,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于20231127日进行了初步回复,于2023127日进行详细回复,认为投诉人“招标人及代理机构答复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时间”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已在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的“6.6.2”“8.5投诉”中明确投诉流程,因此回复中不需再附上该内容,认为投诉人“未告知我方若对答复不满意应如何处理”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三:招标人认为经两次澄清后招标文件不涉及专利技术产品,且经清标小组核查后确认投诉人“招标文件本身涉及专利产品,是否本身就有一定的倾向性”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四:需经评标委员会复评检查评审内容。

(三)被投诉人2(招标代理机构)陈述和申辩

投诉事项一:投诉人于1124日(周五)下午4点半在系统提出质疑,因当天未上系统查看,直到1127日下午5点左右接到投诉人电话才知道投诉人在系统提出了质疑,因为质疑涉及内容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先进行了初步回复,核查质疑内容以后,127日进行了最终详细回复。由于时间仓促,系统中的初步回复存在笔误。

投诉事项二:对于该投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陈述同招标人。

投诉事项三:对于该投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陈述同招标人。

投诉事项四:对于该投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陈述同招标人。

二、调查情况

投诉事项一:经函询,投诉人于1124日下午提出质疑,广西鑫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反馈20231127日进行的初步回复“已收到质疑,针对质疑能容,我公司会之后进行详细回复”意思是“已收到该质疑,针对质疑内容,我公司会认真核查后再进行详细回复”初步回复存在笔误,但未超过招标文件约定的3日。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经查,广西柳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鑫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在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的“6.6.2”“8.5投诉”中明确投诉流程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三经清标专家小组核查后,确认经两次澄清后招标文件不涉及专利技术产品。因此,我局尊重并采纳清标专家小组意见,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四:招投标监管部门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本项目专业相关的一组清标专家小组对所有投标人进行重新评审(除主观分以外所有内容),投诉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二、设备技术要求”的“4.1▲(13)”要求提供权威机关的无毒检测报告,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中“技术性能指标”的要求,响应性评审不通过。招标人组织评标小组复评后认同清标专家小组意见,按复评后的结论,投诉人未能进入详细评审。

三、处理决定

   (一)经查,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二)在此次投诉事件中,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不够严谨,导致投标人质疑上升至投诉,决定对招标代理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柳建管字〔202115号)进行3分诚信分处理。评标专家梁绍容(组长)、彭波、王凤宝、左熹、朱江,在第一次评审中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对各投标单位进行评审,评审不够严谨,导致中标结果改变,决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桂建管〔2016116号)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对相关评标专家进行15分并在全区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处理

四、其他

相关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办公地址:柳州市海关路7),或6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办公地址:柳州市柳南区南站路三区13栋)。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2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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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18:00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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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柳州市润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石路145-38号柳州发利市场C12号之一

被投诉人1:广西柳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

地址:广西柳州市东环路81

被投诉人2:广西鑫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256号万达广场210-12

利害关系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与了“柳西水厂三期工程阀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3柳州市-090,以下称本项目)的投标,对评标结果有质疑对招标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投诉人向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得到的答复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时间。

投诉事项二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答复中未告知提出的质疑得到的答复不满意应如何处理

投诉事项三澄清前原招标文件本身涉及专利产品,是否本身就有一定的倾向性。

投诉事项四:投诉人报价最低,在商务分拿满分的前提下技术分不应有较大差距,有较大中标可能性认为柳西水厂三期工程阀门设备采购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失公正请求监管部门对该项目的评标过程进行核查监督并予以重新评审

(二)被投诉人1(招标人)陈述和申辩

投诉事项一:招标人认为投诉人提出的质疑问题较复杂,三日内不能答复清楚采取先初步回复,后续再进行详细回复,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于20231127日进行了初步回复,于2023127日进行详细回复,认为投诉人“招标人及代理机构答复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时间”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已在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的“6.6.2”“8.5投诉”中明确投诉流程,因此回复中不需再附上该内容,认为投诉人“未告知我方若对答复不满意应如何处理”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三:招标人认为经两次澄清后招标文件不涉及专利技术产品,且经清标小组核查后确认投诉人“招标文件本身涉及专利产品,是否本身就有一定的倾向性”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四:需经评标委员会复评检查评审内容。

(三)被投诉人2(招标代理机构)陈述和申辩

投诉事项一:投诉人于1124日(周五)下午4点半在系统提出质疑,因当天未上系统查看,直到1127日下午5点左右接到投诉人电话才知道投诉人在系统提出了质疑,因为质疑涉及内容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先进行了初步回复,核查质疑内容以后,127日进行了最终详细回复。由于时间仓促,系统中的初步回复存在笔误。

投诉事项二:对于该投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陈述同招标人。

投诉事项三:对于该投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陈述同招标人。

投诉事项四:对于该投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陈述同招标人。

二、调查情况

投诉事项一:经函询,投诉人于1124日下午提出质疑,广西鑫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反馈20231127日进行的初步回复“已收到质疑,针对质疑能容,我公司会之后进行详细回复”意思是“已收到该质疑,针对质疑内容,我公司会认真核查后再进行详细回复”初步回复存在笔误,但未超过招标文件约定的3日。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经查,广西柳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鑫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在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的“6.6.2”“8.5投诉”中明确投诉流程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三经清标专家小组核查后,确认经两次澄清后招标文件不涉及专利技术产品。因此,我局尊重并采纳清标专家小组意见,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四:招投标监管部门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本项目专业相关的一组清标专家小组对所有投标人进行重新评审(除主观分以外所有内容),投诉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二、设备技术要求”的“4.1▲(13)”要求提供权威机关的无毒检测报告,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中“技术性能指标”的要求,响应性评审不通过。招标人组织评标小组复评后认同清标专家小组意见,按复评后的结论,投诉人未能进入详细评审。

三、处理决定

   (一)经查,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二)在此次投诉事件中,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不够严谨,导致投标人质疑上升至投诉,决定对招标代理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柳建管字〔202115号)进行3分诚信分处理。评标专家梁绍容(组长)、彭波、王凤宝、左熹、朱江,在第一次评审中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对各投标单位进行评审,评审不够严谨,导致中标结果改变,决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桂建管〔2016116号)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对相关评标专家进行15分并在全区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处理

四、其他

相关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办公地址:柳州市海关路7),或6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办公地址:柳州市柳南区南站路三区13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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