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各主体责任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2026-09-23 11:10   

柳建管字〔2026〕17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各主体责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令第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夯实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各主体责任,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招标人应当切实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将项目建设纳入“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内容,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决策,强化对项目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招标人应当建立项目建设领导机构、承办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统筹协调调度机制,形成招标单位主要领导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承办机构负“直接工作责任”(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开展)的工作体系、责任体系。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

(四)招标人应强化项目招标前期的统筹管理,提前明确工程量、技术要求、关键节点、工期及验收标准,并清晰界定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确保招标内容完整、准确,避免因设计不完善、内容遗漏或验收标准不明确,造成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或导致国有资产投资大幅增加。

(五)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对招标文件合规性进行审查,在招标项目登记备案环节,提交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表》(附件1)。

(六)招标人应建立招标代理全周期管理制度,涵盖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履约监管及考核评价等环节。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环节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量专业能力、信用评价,确保择优选用。考核环节应建立日常履约评价与年度评定相结合的机制,围绕业务规范性、服务质量及廉洁执业等维度考核,将结果与后续合作挂钩,形成“择优选用、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机制。不得委托未完成登记、被依法禁止从业的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人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委托范围、招标代理费用(含收取对象、方式、标准)、权限、期限、项目负责人、协助办理异议投诉要求、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严格约束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人不得将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招标代理费用。

(七)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标专业条件,抽取评标专家,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鼓励有条件的招标人建立“招标人代表库”,评标前在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

招标人无符合条件的人员时,可以委托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人员(被主管部门暂停评标资格或处于抽取间隔期的评标专家除外)出任,每位持证专家每年只能接受一次全市范围内的招标人委托。受委托专家严格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人应与受委托专家签署委托协议,明确权责范围及廉政风险承诺。

(八)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前,应对评标报告相关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附件2)。招标人不得只针对特定投标人的评审情况进行审核。

(九)招标人在审查评标报告及处理异议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评标报告中的错误进行复核及纠正:

1.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在评标报告中签名;

2.评标报告记载的内容有错漏或前后不一致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

4.应当否决而未否决,或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

5.否决投标的,未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具体情形、原因,或否决投标依据错误的;

6.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7.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或存在错漏的;

8.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和严重不平衡报价未进行分析研判的;

9.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否决投标,却未要求投标人就其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10.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未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进行研判,就否决全部投标的,或未在评标报告中记录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剩余投标人是否具备竞争性的判断及原因的;

11.其他评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情形。

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查及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纠正工作应在3日内完成。

(十)招标人审查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需复核纠正情形的,应认真梳理确定纠错清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纠错清单内容逐项核查。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复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方式表决,最终按照已确定的复核结论,对评标报告中的相关错误依法进行纠正。复核范围限于招标人提出的纠错清单所列事项,招标文件主观类评审事项原则上不予复核。

(十一)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原评标委员会纠正后的评标报告之日起1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并将复核情况及相关材料书面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纠错所产生的资料与项目招标投标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十二)招标人应强化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确保各类文件清晰、完整、真实,档案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严禁篡改、遗失或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十三)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人员、质量、安全等事项的管理,紧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等重点人员是否与中标承诺一致,紧盯工程分包、材料供应等重要事项是否与中标承诺一致,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合同履约,防止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

(十四)建设单位(招标人)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招标人应加强项目建设现场管理,督促关键人员到岗履职,落实岗位责任、规范人员变更;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发现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十五)招标人应当严控工程变更增加投资,规范变更审批程序。

项目变更签证时,招标人应当加强对照设计文件和合同审核把关,非必要不得变更,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和增加造价。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招标人应当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变更程序。严禁通过反复变更设计、追加概算搞“低中高结”攫取利益。

二、强化招标代理机构责任

(十六)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协助招标人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承接“先建后招”“应招未招”项目的代理业务。

(十七)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信息登记制度,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之前,应完成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报送工作,实现代理信息向社会公开。

(十八)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行为监督及定期考核,并组织开展法律法规与业务技能培训,持续提升代理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十九)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做好招标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一并做好档案管理与保存工作。

三、落实评标专家主体责任

(二十)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谋求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礼品、现金及其他形式的贿赂。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对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评标专家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十一)评标专家不得组建或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二十二)评标专家不得随意否决投标,确需否决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具体情形、原因及依据,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二十三)评标专家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不得继续评标或擅自作出评标结论。

(二十四)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现场秩序,各评标室人员不得相互串岗,不得擅自离开指定评标区域。评标期间,原则上不得有两名及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同一时段内离开评标室,严禁在评标室外任何场所谈论与评标事项有关的内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泄露评标信息,确保评标过程公平公正、保密有序。

(二十五)评标专家应积极配合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取证工作。招标人在审查评标报告时,如发现评审内容存在需要复核或纠正情形的,评标专家应按要求予以配合,及时协助完成复核、说明或重新评审等相关程序,不得拒绝或拖延。

 

附件:1.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表

2.评标报告审查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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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表

标段名称


招标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查

结论

我单位已按照《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查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经审查,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项目需求。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招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2

 

评标报告审查情况说明

 

我单位          公司,已按照《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了   

        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

£ 经审查,未发现异常情况。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

£ 经审查,发现异常情形,已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对于存在的问题,已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

 

                                                                       招标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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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件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各主体责任的通知

2026-09-23 11:10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建管字〔2026〕17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各主体责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令第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夯实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各主体责任,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招标人应当切实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将项目建设纳入“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内容,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决策,强化对项目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招标人应当建立项目建设领导机构、承办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统筹协调调度机制,形成招标单位主要领导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承办机构负“直接工作责任”(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开展)的工作体系、责任体系。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

(四)招标人应强化项目招标前期的统筹管理,提前明确工程量、技术要求、关键节点、工期及验收标准,并清晰界定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确保招标内容完整、准确,避免因设计不完善、内容遗漏或验收标准不明确,造成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或导致国有资产投资大幅增加。

(五)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对招标文件合规性进行审查,在招标项目登记备案环节,提交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表》(附件1)。

(六)招标人应建立招标代理全周期管理制度,涵盖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履约监管及考核评价等环节。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环节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量专业能力、信用评价,确保择优选用。考核环节应建立日常履约评价与年度评定相结合的机制,围绕业务规范性、服务质量及廉洁执业等维度考核,将结果与后续合作挂钩,形成“择优选用、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机制。不得委托未完成登记、被依法禁止从业的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人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委托范围、招标代理费用(含收取对象、方式、标准)、权限、期限、项目负责人、协助办理异议投诉要求、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严格约束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人不得将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招标代理费用。

(七)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标专业条件,抽取评标专家,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鼓励有条件的招标人建立“招标人代表库”,评标前在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

招标人无符合条件的人员时,可以委托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人员(被主管部门暂停评标资格或处于抽取间隔期的评标专家除外)出任,每位持证专家每年只能接受一次全市范围内的招标人委托。受委托专家严格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人应与受委托专家签署委托协议,明确权责范围及廉政风险承诺。

(八)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前,应对评标报告相关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附件2)。招标人不得只针对特定投标人的评审情况进行审核。

(九)招标人在审查评标报告及处理异议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评标报告中的错误进行复核及纠正:

1.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在评标报告中签名;

2.评标报告记载的内容有错漏或前后不一致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

4.应当否决而未否决,或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

5.否决投标的,未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具体情形、原因,或否决投标依据错误的;

6.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7.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或存在错漏的;

8.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和严重不平衡报价未进行分析研判的;

9.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否决投标,却未要求投标人就其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10.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未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进行研判,就否决全部投标的,或未在评标报告中记录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剩余投标人是否具备竞争性的判断及原因的;

11.其他评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情形。

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查及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纠正工作应在3日内完成。

(十)招标人审查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需复核纠正情形的,应认真梳理确定纠错清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纠错清单内容逐项核查。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复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方式表决,最终按照已确定的复核结论,对评标报告中的相关错误依法进行纠正。复核范围限于招标人提出的纠错清单所列事项,招标文件主观类评审事项原则上不予复核。

(十一)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原评标委员会纠正后的评标报告之日起1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并将复核情况及相关材料书面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纠错所产生的资料与项目招标投标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十二)招标人应强化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确保各类文件清晰、完整、真实,档案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严禁篡改、遗失或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十三)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人员、质量、安全等事项的管理,紧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等重点人员是否与中标承诺一致,紧盯工程分包、材料供应等重要事项是否与中标承诺一致,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合同履约,防止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

(十四)建设单位(招标人)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招标人应加强项目建设现场管理,督促关键人员到岗履职,落实岗位责任、规范人员变更;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发现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十五)招标人应当严控工程变更增加投资,规范变更审批程序。

项目变更签证时,招标人应当加强对照设计文件和合同审核把关,非必要不得变更,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和增加造价。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招标人应当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变更程序。严禁通过反复变更设计、追加概算搞“低中高结”攫取利益。

二、强化招标代理机构责任

(十六)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协助招标人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承接“先建后招”“应招未招”项目的代理业务。

(十七)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信息登记制度,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之前,应完成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报送工作,实现代理信息向社会公开。

(十八)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行为监督及定期考核,并组织开展法律法规与业务技能培训,持续提升代理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十九)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做好招标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一并做好档案管理与保存工作。

三、落实评标专家主体责任

(二十)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谋求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礼品、现金及其他形式的贿赂。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对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评标专家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十一)评标专家不得组建或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二十二)评标专家不得随意否决投标,确需否决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具体情形、原因及依据,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二十三)评标专家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不得继续评标或擅自作出评标结论。

(二十四)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现场秩序,各评标室人员不得相互串岗,不得擅自离开指定评标区域。评标期间,原则上不得有两名及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同一时段内离开评标室,严禁在评标室外任何场所谈论与评标事项有关的内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泄露评标信息,确保评标过程公平公正、保密有序。

(二十五)评标专家应积极配合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取证工作。招标人在审查评标报告时,如发现评审内容存在需要复核或纠正情形的,评标专家应按要求予以配合,及时协助完成复核、说明或重新评审等相关程序,不得拒绝或拖延。

 

附件:1.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表

2.评标报告审查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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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表

标段名称


招标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查

结论

我单位已按照《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查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经审查,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项目需求。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招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2

 

评标报告审查情况说明

 

我单位          公司,已按照《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了   

        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

£ 经审查,未发现异常情况。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

£ 经审查,发现异常情形,已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对于存在的问题,已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

 

                                                                       招标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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