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建管字〔2024〕2号 】关于加强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2024-01-18 10:10   


柳建管字〔20242


关于加强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规建局,柳东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监督管理,预防和治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重点关键环节提出以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批复文件为单位,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切实维护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事前监管方面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工程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的过程和结果负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落实应进必进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纳入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对不按规定集中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按应招未招情形处理。  

   (三)明确法定招标条件。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具备法定招标条件后进行招标:

1.重点环节批文方面:

   1建设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获批准。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已批复,核准项目已获得核准批文,备案制项目已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2勘察、设计项目具备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批复文件;

   (3)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方案设计后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2.重点环节招标要素方面:

   (1出具工程资金落实承诺书即视为“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表)即视为具备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其他技术资料”条件,在办理书面情况报告备案时应提交线上备案的《审查合格书》

   (四)严格执行应招尽招原则。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复的《招标核准意见表》中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招标,招标人应在柳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平台提交整个建设项目的招标计划,招标人可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和自身管理能力合理划分标段,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项目施工招标阶段招标人应承诺已提交完整的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情况。

   (五)严格禁止“先建后招”行为。招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采用“先建后招”的形式虚假招标,在项目招标前应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交不存在“先建后招”情形的承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承接“未招先建”项目的代理业务。项目承包企业必须在项目完成招标程序后方可开展招标内容的相应工作,不得“未招先建”。

   (六)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要点。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根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不同阶段特点和项目实际情况明确主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规范等方面的要求,便于后续履约管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征求行业专家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实际需求。

   (七)强化事前内部控制管理。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项目是否存在应招未招、先建后招、化整为零等违法违规情况,每年开展两次项目专项自查,并于630日、1230前将自查结果报招标监督部门备案。

事中监管方面

   (一)落实事中告知备案制。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事中告知备案制,招标人应在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柳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平台,在线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申请,招标条件通过审核后,招标人可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在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同时,通过柳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平台提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招标人不得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要求具备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2.设置过高或特定的业绩要求的;

3.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资格条件要求2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4.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三)规范招标业绩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并可以对工程业绩设1个指标要求,或者设置多项指标要求但仅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上述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80%

   (四)严禁集中答疑踏勘。招标人不得采用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集投标人信息。

   (五)规范评标报告编制。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记录。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形、原因;因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录对剩余投标人是否具备竞争性的判断及原因。

   (六)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七)畅通异议、投诉渠道。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投诉的,可通过招标文件载明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柳州市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监督部门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处理投诉。

   (八)强化抽查管理。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已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已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按照不少60%的比例进行在线随机抽查

事后监管方面

   (一)规范合同签订。招标人、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签订合同,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二)强化双随机抽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每次抽查数量不低于年度监管项目总数的10%重点排查项目建设、招标程序,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先建后招”或“应招未招、化整为零”情形。

1.经核查“先建后招”情况属实的,按以下程序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1“应招未招”情形移交执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通报。

   (2)对参与“先建后招”的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机构等企业),限制申报柳州市建筑行业各类评先评优、下调建筑市场企业年度信用等级、列入严管企业名单;对招标代理机构按诚信考核相关规定进行扣分。

   (3根据“先建后招”类型分别抄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分类处理,联动监管,联合处置,对参与“先建后招”的企业当年限制拿地、投标、入市、从业等经营活动。

2.核查“应招未招、化整为零”情况属实的,移交执法及纪检监察部门。

   (三)加强档案管理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完整、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文字、电子资料备查,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相关文字、电子资料保存期限为自评标结束之日起十五年。

   (四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责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督,将项目招标情况纳入平台公司和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建立完善执纪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形成查办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合力,提高案件查办的震慑力。

、其他

柳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包含柳江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各县及柳江区参照本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辖区内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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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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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10:10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建管字〔20242


关于加强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规建局,柳东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监督管理,预防和治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重点关键环节提出以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批复文件为单位,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切实维护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事前监管方面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工程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的过程和结果负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落实应进必进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纳入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对不按规定集中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按应招未招情形处理。  

   (三)明确法定招标条件。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具备法定招标条件后进行招标:

1.重点环节批文方面:

   1建设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获批准。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已批复,核准项目已获得核准批文,备案制项目已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2勘察、设计项目具备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批复文件;

   (3)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方案设计后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2.重点环节招标要素方面:

   (1出具工程资金落实承诺书即视为“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表)即视为具备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其他技术资料”条件,在办理书面情况报告备案时应提交线上备案的《审查合格书》

   (四)严格执行应招尽招原则。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复的《招标核准意见表》中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招标,招标人应在柳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平台提交整个建设项目的招标计划,招标人可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和自身管理能力合理划分标段,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项目施工招标阶段招标人应承诺已提交完整的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情况。

   (五)严格禁止“先建后招”行为。招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采用“先建后招”的形式虚假招标,在项目招标前应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交不存在“先建后招”情形的承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承接“未招先建”项目的代理业务。项目承包企业必须在项目完成招标程序后方可开展招标内容的相应工作,不得“未招先建”。

   (六)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要点。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根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不同阶段特点和项目实际情况明确主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规范等方面的要求,便于后续履约管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征求行业专家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实际需求。

   (七)强化事前内部控制管理。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项目是否存在应招未招、先建后招、化整为零等违法违规情况,每年开展两次项目专项自查,并于630日、1230前将自查结果报招标监督部门备案。

事中监管方面

   (一)落实事中告知备案制。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事中告知备案制,招标人应在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柳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平台,在线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申请,招标条件通过审核后,招标人可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在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同时,通过柳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平台提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招标人不得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要求具备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2.设置过高或特定的业绩要求的;

3.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资格条件要求2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4.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三)规范招标业绩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并可以对工程业绩设1个指标要求,或者设置多项指标要求但仅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上述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80%

   (四)严禁集中答疑踏勘。招标人不得采用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集投标人信息。

   (五)规范评标报告编制。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记录。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形、原因;因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录对剩余投标人是否具备竞争性的判断及原因。

   (六)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七)畅通异议、投诉渠道。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投诉的,可通过招标文件载明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柳州市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监督部门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处理投诉。

   (八)强化抽查管理。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已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已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按照不少60%的比例进行在线随机抽查

事后监管方面

   (一)规范合同签订。招标人、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签订合同,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二)强化双随机抽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每次抽查数量不低于年度监管项目总数的10%重点排查项目建设、招标程序,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先建后招”或“应招未招、化整为零”情形。

1.经核查“先建后招”情况属实的,按以下程序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1“应招未招”情形移交执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通报。

   (2)对参与“先建后招”的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机构等企业),限制申报柳州市建筑行业各类评先评优、下调建筑市场企业年度信用等级、列入严管企业名单;对招标代理机构按诚信考核相关规定进行扣分。

   (3根据“先建后招”类型分别抄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分类处理,联动监管,联合处置,对参与“先建后招”的企业当年限制拿地、投标、入市、从业等经营活动。

2.核查“应招未招、化整为零”情况属实的,移交执法及纪检监察部门。

   (三)加强档案管理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完整、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文字、电子资料备查,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相关文字、电子资料保存期限为自评标结束之日起十五年。

   (四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责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督,将项目招标情况纳入平台公司和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建立完善执纪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形成查办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合力,提高案件查办的震慑力。

、其他

柳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包含柳江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各县及柳江区参照本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辖区内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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