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2024版)》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2025-01-17 18:00   

柳建管字〔20254

关于印发《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2024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各单位近两年来在评价中遇到的问题及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对《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2022)》(柳建管字〔202247号)和《柳州市建筑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2022版)》(柳建管字〔20224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精简合并,形成了《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

           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024版)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1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

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20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信用记录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量化考核后,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获得的信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柳州市行政区内(含所辖各县区和新区)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价。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负责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服务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内容。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计分规则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信用评价分由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信用记录评价两部分组成。

(一)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是指对施工企业在柳承建项目或监理企业在柳监理项目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60分。

(二)信用记录评价是指对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40分。

第七条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计分方法。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每半年开展一次。如无在建项目、不具备条件参加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的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得分取上一评价时段公布的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平均分。

第一和第二季度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取上年度下半年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第三和第四季度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取本年度上半年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

第八条信用记录评价及计分方法。

(一)良好行为加分范围

1.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完成且无不良行为的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加1分,最高加10分。

2.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在柳从事建筑活动,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乡村振兴、复工复产、迎检考核、创城巩卫、国防动员、疫情防控、技能培训、城中村改造、“保交楼”和“保交房”等重大工作任务获得通报表扬的,市级每次通报表扬加3分,县级每次通报表扬加2分。

3.在柳承建工程及监理工程项目获得市级奖项(市文明工地、龙城杯)每项加3参加评比没有获奖1。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获评自治区二类成果加1分,获评自治区一类成果加2分。

4.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获得柳州五一劳动奖状、柳州五一劳动奖章、柳州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的加3分。

   5.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获得柳州市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和优秀工会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加3分。

6.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获得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加3分。

7.在柳承建工程项目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国家级每个项目5,自治区级每个项目3,市级每个项目加1

8.施工企业设在本市的装配式生产基地当年被评为国家级装配式示范基地的,对基地所属本地施工企业加5分;当年被评为自治区装配式示范基地的,对基地所属本地施工企业加3分;当年被评为市级装配式示范基地的,对基地所属本地施工企业加1分。

9.获得本年度柳州市建筑业先进施工企业加1分;先进工程监理企业加1分。

10.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协助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地方标准的加1.5分。

11.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参加市级住建领域各项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各赛项单项名次的,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加1.5分,第三名加1分。

12.施工企业在柳项目使用AAA级混凝土企业产品的,使用量达60%及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加0.4使用AA级混凝土企业产品的,使用量达60%及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加0.2分。

13.施工企业在柳项目选择A级劳务分包企业的,每个项目1分;选择B级劳务分包企业的,每个项目0.5分。

上述加分项由施工和监理企业按季度进行报送,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提供加分材料依据

(二)不良行为扣分范围

1.在检查中,查实施工企业中标项目经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符且未办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手续的,每次扣3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而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每次扣1分;被下达停工(局部停工)通知书,未落实整改每次扣2分。

2.在检查中,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每人次扣0.5分;项目存在危大工程,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未能识别的,每个项目扣2分,识别缺漏或错误的,每个项目扣1分,未编制监理细则的,每个项目扣2分,未按其实施细则监管的,每个项目扣1分;发现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导致发生事故的,每次扣10分。

3.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召开的相关协调会的,每次扣3分;未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例会的,每次扣2分;未按要求参加视频会、观摩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的,每次扣1分。

4.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销投标文件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项目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工程因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造成恶劣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

 5.在检查中,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被判定履职不到位,或者未到位参加检查的,每次扣1分。

6.在建项目在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定存在未按规定办理人员变更登记手续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除外),每人次扣1分。

7.在检查中,查实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每人次扣0.2分。

8.项目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施工人员或监理人员投入不足、工程进展缓慢、拒不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约谈的,每次扣5分。

9.施工企业承建或监理企业监理的人防工程项目存在2处违反强制性条款情形,经整改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每个项目扣3分;或存在3处(含)以上违反强制性条款情形,经整改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每个项目扣5

10.施工企业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的预拌混凝土或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每个项目扣5分。对施工现场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的预拌混凝土或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行为,监理企业未制止的每个项目扣5分;监理企业制止但问题未得到整改的,每个项目扣3分。

11.施工企业同一个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造成重复投诉3次及以上的,每个项目扣3分。

12.在日常建筑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工程款、合同纠纷等引发农民工讨薪等投诉事件,施工企业拒绝配合协调、协调处置不力或引发群访事件、社会负面舆情的,每次扣5分。

13.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的项目,施工企业不按我市有关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要求办理的,每个项目扣3分。

14.对不按规定及时投保建筑工程安责险的施工企业,每个项目扣1分。

15.监理的项目在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明确监理企业存在失职行为的,每次扣2分。

第九条信用评价每季度更新一次分数。初次进入柳州市行政区域或未列入上一评价时段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其信用评价分数取以上一评价时段公布的企业信用评价平均分。

第三章   评价运用

信用评价结果可应用于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可按自愿原则,自行决定在招标投标中是否应用。

第十信用评价结果使用在招标项目时,投标人企业信誉实力分应由自治区级、市级两部分信用评价分按比例折算组成,具体标准参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招标文件范本,并建议按自治区级、市级各50%的比例执行。

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活动中,查验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或监理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信用评价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本办法由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该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2022版)》(柳建管字〔202247号)和《柳州市建筑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2022版)》(柳建管字〔202246号)同时废止。



最新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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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18:00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建管字〔20254

关于印发《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2024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各单位近两年来在评价中遇到的问题及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对《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2022)》(柳建管字〔202247号)和《柳州市建筑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2022版)》(柳建管字〔20224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精简合并,形成了《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

           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024版)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1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

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20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信用记录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量化考核后,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获得的信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柳州市行政区内(含所辖各县区和新区)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价。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负责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服务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内容。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计分规则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信用评价分由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信用记录评价两部分组成。

(一)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是指对施工企业在柳承建项目或监理企业在柳监理项目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60分。

(二)信用记录评价是指对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40分。

第七条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计分方法。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每半年开展一次。如无在建项目、不具备条件参加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的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得分取上一评价时段公布的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平均分。

第一和第二季度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取上年度下半年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第三和第四季度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取本年度上半年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

第八条信用记录评价及计分方法。

(一)良好行为加分范围

1.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完成且无不良行为的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加1分,最高加10分。

2.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在柳从事建筑活动,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乡村振兴、复工复产、迎检考核、创城巩卫、国防动员、疫情防控、技能培训、城中村改造、“保交楼”和“保交房”等重大工作任务获得通报表扬的,市级每次通报表扬加3分,县级每次通报表扬加2分。

3.在柳承建工程及监理工程项目获得市级奖项(市文明工地、龙城杯)每项加3参加评比没有获奖1。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获评自治区二类成果加1分,获评自治区一类成果加2分。

4.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获得柳州五一劳动奖状、柳州五一劳动奖章、柳州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的加3分。

   5.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获得柳州市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和优秀工会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加3分。

6.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获得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加3分。

7.在柳承建工程项目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国家级每个项目5,自治区级每个项目3,市级每个项目加1

8.施工企业设在本市的装配式生产基地当年被评为国家级装配式示范基地的,对基地所属本地施工企业加5分;当年被评为自治区装配式示范基地的,对基地所属本地施工企业加3分;当年被评为市级装配式示范基地的,对基地所属本地施工企业加1分。

9.获得本年度柳州市建筑业先进施工企业加1分;先进工程监理企业加1分。

10.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协助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地方标准的加1.5分。

11.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参加市级住建领域各项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各赛项单项名次的,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加1.5分,第三名加1分。

12.施工企业在柳项目使用AAA级混凝土企业产品的,使用量达60%及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加0.4使用AA级混凝土企业产品的,使用量达60%及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加0.2分。

13.施工企业在柳项目选择A级劳务分包企业的,每个项目1分;选择B级劳务分包企业的,每个项目0.5分。

上述加分项由施工和监理企业按季度进行报送,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提供加分材料依据

(二)不良行为扣分范围

1.在检查中,查实施工企业中标项目经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符且未办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手续的,每次扣3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而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每次扣1分;被下达停工(局部停工)通知书,未落实整改每次扣2分。

2.在检查中,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每人次扣0.5分;项目存在危大工程,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未能识别的,每个项目扣2分,识别缺漏或错误的,每个项目扣1分,未编制监理细则的,每个项目扣2分,未按其实施细则监管的,每个项目扣1分;发现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导致发生事故的,每次扣10分。

3.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召开的相关协调会的,每次扣3分;未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例会的,每次扣2分;未按要求参加视频会、观摩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的,每次扣1分。

4.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销投标文件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项目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工程因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造成恶劣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

 5.在检查中,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被判定履职不到位,或者未到位参加检查的,每次扣1分。

6.在建项目在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定存在未按规定办理人员变更登记手续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除外),每人次扣1分。

7.在检查中,查实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每人次扣0.2分。

8.项目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施工人员或监理人员投入不足、工程进展缓慢、拒不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约谈的,每次扣5分。

9.施工企业承建或监理企业监理的人防工程项目存在2处违反强制性条款情形,经整改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每个项目扣3分;或存在3处(含)以上违反强制性条款情形,经整改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每个项目扣5

10.施工企业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的预拌混凝土或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每个项目扣5分。对施工现场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的预拌混凝土或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行为,监理企业未制止的每个项目扣5分;监理企业制止但问题未得到整改的,每个项目扣3分。

11.施工企业同一个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造成重复投诉3次及以上的,每个项目扣3分。

12.在日常建筑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工程款、合同纠纷等引发农民工讨薪等投诉事件,施工企业拒绝配合协调、协调处置不力或引发群访事件、社会负面舆情的,每次扣5分。

13.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的项目,施工企业不按我市有关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要求办理的,每个项目扣3分。

14.对不按规定及时投保建筑工程安责险的施工企业,每个项目扣1分。

15.监理的项目在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明确监理企业存在失职行为的,每次扣2分。

第九条信用评价每季度更新一次分数。初次进入柳州市行政区域或未列入上一评价时段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其信用评价分数取以上一评价时段公布的企业信用评价平均分。

第三章   评价运用

信用评价结果可应用于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可按自愿原则,自行决定在招标投标中是否应用。

第十信用评价结果使用在招标项目时,投标人企业信誉实力分应由自治区级、市级两部分信用评价分按比例折算组成,具体标准参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招标文件范本,并建议按自治区级、市级各50%的比例执行。

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活动中,查验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或监理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信用评价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本办法由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该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2022版)》(柳建管字〔202247号)和《柳州市建筑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2022版)》(柳建管字〔2022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