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柳建管字〔2024〕14号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4〕20号)的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证书,持有企业需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未提交的,将不予受理,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二、申请我市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企业,需确保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及社保缴纳凭证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相应资质标准的要求。
三、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延续的,应先办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登记备案,并取得我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备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备案通知书》的办理需遵循《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柳州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主要业务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柳建管字〔2021〕37号)的相关规定。若企业生产地址发生变更,需重新办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登记备案后,方可申请资质延续。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的决定,已取消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不予延续。相关企业应按照《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桂建政务〔2024〕3号)的要求,及时申请证书换领。逾期未主动申请换领的,其资质证书将自动作废。
五、企业在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时,需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通过延续取得资质证书后,应持续保持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装备等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如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撤回其资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