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柳建物改字〔2021〕6号
关于贯彻执行《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
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市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桂建发〔2019〕16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按《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桂建发〔2019〕16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印发<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柳建房字〔2014〕11号)文件废止,原2009年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2014年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不再执行,已按上述标准开展前期物业服务的,可按原合同约定
执行。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
执
行
。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2021年4月
21日(网络
传输
)
公开方式:主
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