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历史建筑巡查监管制度》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2021-06-24 17:31   

柳建名城字〔20214

关于印发《柳州市历史建筑

巡查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要求,现将《柳州市历史建筑巡查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622

(网络传输)

柳州市历史建筑巡查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加强全市保护目录中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破坏历史建筑风貌及影响历史建筑房屋安全的违法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制本制度。

第二条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和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历史建筑的巡查监管工作。

柳州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房中心”)负责对柳州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制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将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汇总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并协助其处理。

柳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为柳州市历史建筑建立保护档案,将历史建筑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收集归档,要求关联的业务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柳州市建筑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服中心”)负责对柳州市历史建筑的安全情况进行鉴定,确认安全状况;开展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核查,对涉及房屋结构改动的历史建筑修缮项目,及时做出房屋安全鉴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三条  市保障房中心应与市城建档案馆建立联动机制,将巡查过程中采集到的详细资料进行登记,汇总后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市保障房中心结合巡查情况,定期更新历史建筑相关信息,配合市城建档案馆开展档案整理等工作,维护和完善历史建筑保护档案

第四条  柳州市历史建筑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

(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保护规划;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六)修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第五条 市保障房中心应配合市建服中心完成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年度核查工作计划。由市保障房中心负责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并收集保护责任人意见,拟定年度修缮初步计划方案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的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指导和督促保护责任人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保障房中心应建立历史建筑管理台账和日常巡查台账,通过不同时期的巡查记录对比,实现对历史建筑使用和维护问题的跟踪监管。巡查中,要及时向保护责任人宣传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政策文件,告知其权力和义务;发现建筑物、构筑物有损毁危险的,应及时联系市建服中心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通知保护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修缮义务。市保障房中心应及时收集保护责任人关于历史建筑维护和使用的各类问题和诉求,汇总信息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处理。

在日常巡查中应完成历史建筑地址、栋数、功能用途、产权人、实际管理人(使用人)、建筑安全质量、建筑周边情况等信息的采集工作,并重点关注建筑是否存在下列情况:

(一)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修缮历史建筑的行为;

(二)在历史建筑内部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等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行为;

(三)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等导致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受损的情况;

(四)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外墙材质和色彩、造型和风格等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

(五)擅自拆除腾退历史建筑的原始木质门窗、木楼梯等构件的行为;

(六)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行为;

(七)《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危害历史建筑安全及风貌的行为。

如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对行为人进行劝阻,通知其停止危害行为并恢复原样行为人不听劝阻或其行为已对历史建筑结构造成破坏的,应将实际破损情况进行影像取证并第一时间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处置市保障房中心应加强该建筑的后续巡查监管,及时跟进处理情况

第七条市保障房中心应制订历史建筑的年度巡查计划,原则上历史建筑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加大巡查频次:

(一)正在进行修缮施工;

(二)被纳入土地征收范围或周边存在深基坑施工建设项目;

(三)经鉴定为危房,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四)其他影响和危害历史建筑安全及风貌的情况。

第八条市保障房中心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到危害和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及风貌行为的举报或投诉时,应及时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对发现问题进行详细登记,并第一时间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制定初步解决方案。

第九条   鼓励各部门发动志愿者协助开展历史建筑保护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掌握和反馈历史建筑保护和使用情况的有关信息,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柳州市历史建筑巡查监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4 17:31      来源: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建名城字〔20214

关于印发《柳州市历史建筑

巡查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要求,现将《柳州市历史建筑巡查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622

(网络传输)

柳州市历史建筑巡查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加强全市保护目录中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破坏历史建筑风貌及影响历史建筑房屋安全的违法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制本制度。

第二条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和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历史建筑的巡查监管工作。

柳州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房中心”)负责对柳州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制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将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汇总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并协助其处理。

柳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为柳州市历史建筑建立保护档案,将历史建筑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收集归档,要求关联的业务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柳州市建筑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服中心”)负责对柳州市历史建筑的安全情况进行鉴定,确认安全状况;开展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核查,对涉及房屋结构改动的历史建筑修缮项目,及时做出房屋安全鉴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三条  市保障房中心应与市城建档案馆建立联动机制,将巡查过程中采集到的详细资料进行登记,汇总后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市保障房中心结合巡查情况,定期更新历史建筑相关信息,配合市城建档案馆开展档案整理等工作,维护和完善历史建筑保护档案

第四条  柳州市历史建筑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

(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保护规划;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六)修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第五条 市保障房中心应配合市建服中心完成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年度核查工作计划。由市保障房中心负责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并收集保护责任人意见,拟定年度修缮初步计划方案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的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指导和督促保护责任人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保障房中心应建立历史建筑管理台账和日常巡查台账,通过不同时期的巡查记录对比,实现对历史建筑使用和维护问题的跟踪监管。巡查中,要及时向保护责任人宣传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政策文件,告知其权力和义务;发现建筑物、构筑物有损毁危险的,应及时联系市建服中心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通知保护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修缮义务。市保障房中心应及时收集保护责任人关于历史建筑维护和使用的各类问题和诉求,汇总信息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处理。

在日常巡查中应完成历史建筑地址、栋数、功能用途、产权人、实际管理人(使用人)、建筑安全质量、建筑周边情况等信息的采集工作,并重点关注建筑是否存在下列情况:

(一)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修缮历史建筑的行为;

(二)在历史建筑内部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等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行为;

(三)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等导致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受损的情况;

(四)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外墙材质和色彩、造型和风格等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

(五)擅自拆除腾退历史建筑的原始木质门窗、木楼梯等构件的行为;

(六)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行为;

(七)《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危害历史建筑安全及风貌的行为。

如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对行为人进行劝阻,通知其停止危害行为并恢复原样行为人不听劝阻或其行为已对历史建筑结构造成破坏的,应将实际破损情况进行影像取证并第一时间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处置市保障房中心应加强该建筑的后续巡查监管,及时跟进处理情况

第七条市保障房中心应制订历史建筑的年度巡查计划,原则上历史建筑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加大巡查频次:

(一)正在进行修缮施工;

(二)被纳入土地征收范围或周边存在深基坑施工建设项目;

(三)经鉴定为危房,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四)其他影响和危害历史建筑安全及风貌的情况。

第八条市保障房中心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到危害和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及风貌行为的举报或投诉时,应及时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对发现问题进行详细登记,并第一时间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制定初步解决方案。

第九条   鼓励各部门发动志愿者协助开展历史建筑保护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掌握和反馈历史建筑保护和使用情况的有关信息,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