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建办字〔2012〕24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产权调换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2〕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联合制定了《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审计局 柳州市监察局
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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