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计提管理的通知
柳建房字〔2011〕23号
关于加强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计提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部分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未按规定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了加强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提高维修资金交存比例,保障出售的公有住房有“房屋养老金”,根据《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10〕24号)等规定,现就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计提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5月5日及以后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必须按规定比例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多层住宅按售房款的20%计提维修资金,高层住宅按售房款的30%计提维修资金。
2010年5月5日以前出售公有住房的,按售房款的20%计提维修资金。
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维修资金计提流程:售房单位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领取《柳州市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售房单位按《柳州市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的要求将维修资金交存到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售房单位持银行交款凭证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换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三、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已经出售公有住房但尚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必须于2012年4月1日以前按照上述流程予以补提。
四、为全面掌握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基本情况,加强售房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管理,现要求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如实填写《柳州市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计提统计表》(见附表),并于2012年3月1日以前连同该表的电子版一并上报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五、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公地点:八一路7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旁,建行八一支行后面);咨询电话:2810238。
特此通知。
附件:柳州市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计提统计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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