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12XP/2023-20930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7月06日
- 标 题:
- 【柳建规〔2023〕3号】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建规〔2023〕3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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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建规〔2023〕3号】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柳建规〔2023〕3号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柳州市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
现将《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6日
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管理,根据《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柳政规〔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或企业投资建设),面向正在轮候家庭配租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是指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根据配租户型标准及组别按轮候号码排序等候选房。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实物配租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相关工作。
第五条 现有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即2022年批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取得选房顺序号尚未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照配租户型组别及已有轮候号由小到大顺序组织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后续常态化提交申请的,按照申请家庭最后一次提交材料并终审通过时间先后排列顺序,纳入配租保障资格库管理,配租有效期为三年。保障资格有效期满三个月前保障家庭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逾期未按规定提交或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现有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因保障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配租户型的,其轮候号码排列到变更配租户型组别轮候号末位申请人之后;常态化申请的保障家庭在保障资格库轮候期间,因保障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配租户型的,应及时补交家庭成员变更相关资料,变更家庭人口后原资格库轮候顺序不变。因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经重新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第六条 实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库管理家庭后续实物配租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共租赁住房报名选房分配通告,公布房源信息、报名范围、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等信息。
(二)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照报名家庭户数与供应房源数量1:1的比例确定选房资格名单和选房顺序,并在广西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选房资格名单和选房顺序最终确定。公示有异议的,经核查属实,报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规定取消保障家庭的选房资格。
(三)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确定选房注意事项、选房时间和地点相关事宜后,由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将以上信息通知入围保障家庭。
(四)入围的保障家庭按照选房资格名单的先后顺序选房,在选房确认后30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租赁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因自身原因放弃选房的,取消其保障资格。房源一经选定,不得再作调整。
(五)选房工作结束后,最终选房结果在广西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布。
第七条 已纳入资格库管理的申请家庭在报名选房时可同步提交或更新优先配租相关佐证材料,经审核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可按照《办法》相关规定予以优先配租。
第八条 原则上一户家庭只能申请和配租一个项目、一套公租房,配租户型标准按《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确定,如已通过审核家庭因分户原因需申请多套住房的,原资格顺序号仅保留在主申请人所在家庭,因分户新增家庭需另行提交申请。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应优先保障已纳入现有资格库尚未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再根据房源供应情况面向申请房源调配的保障家庭。
第十条 正在领取货币补贴转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自签订租赁合同次月起由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停止向该家庭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一条 保障家庭在选定公共租赁住房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并作为住房保障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一)已选房但放弃;
(二)已选房但无正当理由未在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四)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企业需求后剩余房源可纳入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