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0-10-19 10:49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引导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理住房消费,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

近两年,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资金使用率逐步提高,截止2019年底,公积金中心个贷率已经达到88.87%。如何使用有限资金服务更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成为必须考虑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筹集、融通住房公积金,提高职工改善自住住房的能力。对于该制度的整体设计,应体现贡献与收益配比的原则,每个缴存人均应为该体系做出贡献,应体现多存多贷的特点。支持缴存人量力而行,确保资金平衡,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

二、 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

(三)《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

三、主要内容

(一)增加自愿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表述

(二)调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受理条件

调整为相应预售楼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讫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备案。

(三)调整放款条件

调整放款条件为:公积金中心引入担保公司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人后,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含新建商品房、新建经济适用房、新建集资房),并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办讫后,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中心负担担保费用,切实减轻借款申请人负担,提高放款效率。

(四)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房龄超过15年不予贷款的规定取消。调整为借款申请人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房龄加贷款年限之和不大于35年。

(五)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核定办法以及上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挂钩取消,调整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挂钩。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从60万元调整至40万元。按照公式计算出借款申请人家庭(含单身、已婚、离异、丧偶,下同)可贷额度高于40万元的,最高按40万元申请;低于20万元的,最高可按20万元申请。

(六)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新建商品房发展

对购买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新建商品房的借款申请人家庭,在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前提下,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为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新政策自2020112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10-19 10:49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引导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理住房消费,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

近两年,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资金使用率逐步提高,截止2019年底,公积金中心个贷率已经达到88.87%。如何使用有限资金服务更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成为必须考虑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筹集、融通住房公积金,提高职工改善自住住房的能力。对于该制度的整体设计,应体现贡献与收益配比的原则,每个缴存人均应为该体系做出贡献,应体现多存多贷的特点。支持缴存人量力而行,确保资金平衡,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

二、 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

(三)《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

三、主要内容

(一)增加自愿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表述

(二)调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受理条件

调整为相应预售楼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讫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备案。

(三)调整放款条件

调整放款条件为:公积金中心引入担保公司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人后,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含新建商品房、新建经济适用房、新建集资房),并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办讫后,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中心负担担保费用,切实减轻借款申请人负担,提高放款效率。

(四)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房龄超过15年不予贷款的规定取消。调整为借款申请人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房龄加贷款年限之和不大于35年。

(五)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核定办法以及上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挂钩取消,调整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挂钩。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从60万元调整至40万元。按照公式计算出借款申请人家庭(含单身、已婚、离异、丧偶,下同)可贷额度高于40万元的,最高按40万元申请;低于20万元的,最高可按20万元申请。

(六)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新建商品房发展

对购买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新建商品房的借款申请人家庭,在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前提下,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为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新政策自2020112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