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312XP/2020-44219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6日
标  题:
【柳公积字〔2020〕5号】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公积字〔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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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公积字〔2020〕5号】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0-10-19 10:42   

柳公积字〔20205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引导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理住房消费,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和放款条件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受理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在相应预售楼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讫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已完成登记备案后,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开始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放款条件

公积金中心引入担保公司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人后,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含新建商品房、新建经济适用房、新建集资房),并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办讫后,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费由公积金中心负担。

二、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借款申请人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房龄加贷款年限之和不大于35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房龄超过15年不予贷款的规定取消。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核定办法以及上限

(一)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标准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挂钩核定办法。计算公式为: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6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认定,以公积金中心受理之日缴存账户的余额为准。

按照本通知计算出的可贷额度数值保留到万位,万位以下金额不为零的数值则万位加1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从60万元调整至40万元。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借款申请人家庭(含单身、已婚、离异、丧偶,下同)可贷额度高于40万元的,最高按40万元申请;低于20万元的,最高可按20万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公积金中心综合借款申请人家庭还款能力、信用情况等因素审定。

(三)自愿缴存人员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和贷款年限折算出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四)借款申请人在2020112前已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讫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的,自合同备案之日起至本通知生效之日期间,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以购房事由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可并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前5年内(含5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额度的50%可并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六)借款申请人在2020112前已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讫房屋买卖合同备案,且在202111日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借款申请人申请可按照本通知发布之前审批办法进行审批。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根据《柳州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若干措施》(柳政规〔201888号)的精神,对购买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新建商品房的借款申请人家庭,按规定需上浮贷款利率的,在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前提下,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0112日起执行,原贷款政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101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

【柳公积字〔2020〕5号】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9 10:42      来源: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柳公积字〔20205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引导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理住房消费,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和放款条件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受理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在相应预售楼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讫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已完成登记备案后,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开始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放款条件

公积金中心引入担保公司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人后,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含新建商品房、新建经济适用房、新建集资房),并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办讫后,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费由公积金中心负担。

二、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借款申请人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房龄加贷款年限之和不大于35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房龄超过15年不予贷款的规定取消。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核定办法以及上限

(一)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标准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挂钩核定办法。计算公式为: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6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认定,以公积金中心受理之日缴存账户的余额为准。

按照本通知计算出的可贷额度数值保留到万位,万位以下金额不为零的数值则万位加1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从60万元调整至40万元。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借款申请人家庭(含单身、已婚、离异、丧偶,下同)可贷额度高于40万元的,最高按40万元申请;低于20万元的,最高可按20万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公积金中心综合借款申请人家庭还款能力、信用情况等因素审定。

(三)自愿缴存人员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和贷款年限折算出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四)借款申请人在2020112前已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讫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的,自合同备案之日起至本通知生效之日期间,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以购房事由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可并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前5年内(含5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额度的50%可并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六)借款申请人在2020112前已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讫房屋买卖合同备案,且在202111日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借款申请人申请可按照本通知发布之前审批办法进行审批。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根据《柳州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若干措施》(柳政规〔201888号)的精神,对购买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新建商品房的借款申请人家庭,按规定需上浮贷款利率的,在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前提下,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0112日起执行,原贷款政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101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