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包括本市在内的很多城市都出现了不法中介钻政策空子,通过同一房产频繁买卖交易,以本人购房或其配偶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中介机构或个人按提取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中介费”。在这种利益驱动下,柳州市曾出现同一套较小面积房产一年内买卖交易九次的情况,每次购房人到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就又将房屋交易给下一购房人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人甚至未实地查看过房屋,更谈不上居住,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购买“自住住房”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住房公积金是互助性资金,资金积累有利于支持职工贷款购房、改善住房条件。一旦资金被违规提取,互助资金量将减少,不利于支持更多的职工贷款购房、改善住房条件。
上述行为,不仅造成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资金风险,影响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秩序,也损害了广大缴存职工的利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政策制定的参考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13号)均要求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房、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关系共同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了限制,全国多地出台了“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不允许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防控公积金套取行为,维护提取管理秩序,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安全稳健运行。
三、具体条款说明
为防范违规套取行为,政策规定:
“一、以购房事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须与所购住房本次交易前的历次产权人以购房事由提取公积金的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为遏制非法中介机构协助他人虚构住房消费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良行为,所购住房在办理前一年内发生过不同产权人公积金提取的,提取时限设为“历次产权人以购房事由提取公积金的时间12个月后”,目的是延长以频繁买卖房产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周期,断掉中介一年之内协助他人多次提取公积金的念头。另外,通过增设提取的时限将真实购房行为与虚假购房行为区别开来,在不禁止真实住房消费行为提取的基础上,实现对不法中介行为的精准打击。一般情况下,正常购房的职工在购房后,至少5年后才进行交易,在一年内多次交易比例极小,总体上不影响正常购房职工正常提取公积金。
“二、以共同购房形式购买住房:(一)与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共同购房的,以上人员可以该次购房事由申请提取公积金;(二)与不属于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关系的其他人共同购房的,仅限共同购房人中的一方,按照第(一)款规定以该次购房事由提取公积金”;
第(一)款依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柳房金〔2015〕8号)文件规定:“缴存职工购、建住房,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购、建住房实际支付的价款”。
“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有余额且符合公积金提取政策,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
第(二)款对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关系在中介摄合下多人共同购买一套住房,并利用该套住房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进行了限制。只允许共同购房人中的其中一方以购房事由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一方支取后,其他共同购房人不得再以购买该套房屋为由申请提取公积金。
“三、与配偶进行住房买卖交易,并以此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受理”则对夫妻之间利用名下房产互相买卖交易,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了禁止,进一步加强了潜在套取风险的防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