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12XP/2022-16115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年02月16日
- 标 题:
- 【柳公积规〔202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公积规〔2022〕1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2月22日
- 相关解读:
- 文字解读
【柳公积规〔202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
柳公积规〔202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
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购房事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须与所购住房本次交易前的历次产权人以购房事由提取公积金的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二、以共同购房形式购买住房
(一)与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共同购房的,以上人员可以该次购房事由申请提取公积金;
(二)与不属于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关系的其他人共同购房的,仅限共同购房人中的一方,按照第(一)款规定以该次购房事由提取公积金。
三、与配偶进行住房买卖交易,并以此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受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