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政策调整说明

来源: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2022-04-29 10:37   

《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政策调整说明

  

一、《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精神,结合柳州市实际,对《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调整分别从个人自愿缴存的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缴存、提取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第二章第二条自愿缴存的条件增设()现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居住的,且未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增设此项目的是扩大准入范围,满足部分雇佣人员自愿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际需求。

2.第二章第二条中缴存对象增设符合自治区和柳州市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

同时,第二章第四条符合条件的自愿缴存人员提出申请开设个人账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增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属海外引进人才)”
  此项依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桂办发201736号等有关文件增设。

3.取消原自愿缴存所需材料中的户口本(或居住证),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材料保持一致。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准入范围,顺应人才引入、人口流动性增加的要求和趋势。

4.第二章第四条具体缴存流程:每月公积金中心从自愿缴存人员银行存款账户扣划当月缴存额并记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中“每月”变更为“次月”。

此项根据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的实际操作流程变更。《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相关款项同时修订

5.第六、七条则明确了离职职工转入自愿缴存后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离职职工须在两个月内到中心前台办理自愿缴存相关手续。自愿缴存人员在连续欠缴2个月(含)的情况下,允许进行补缴,补缴后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视为连续正常缴存

6.原有政策开户缴存满两年以上的,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修订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封存满半年后,未建立新的人事劳动关系也未在异地继续自愿缴存的,可办理销户提取,即变更为第三章,销户提取政策参照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与单位缴存职工标准一致。

7.原有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取消,即变更为第三章,提取政策参照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与单位缴存职工标准一致。

8.原有政策自愿缴存人员缴存满2年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给予利息额10%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予以取消。具体参照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与单位缴存职工标准一致。

(二)自愿缴存人员贷款政策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第十二条对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进行明确。

2.第十三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原则进行了明确,按照多存多贷、长存多贷的方式进行确定,在缴存单位职工计算方式的基础上,根据桂建金管〔20208建立缴存贡献与贷款权利挂钩机制。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保证业务可持续的原则,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缴存按时率、社会贡献等缴存贡献因素设置缴存积分,按缴存积分配算可贷额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多缴长存。的表述,引入了缴存时间系数,并对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同缴存方式下的额度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

3.第十四条重申了自愿缴存人员作为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和贷款年限折算出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借款申请人家庭月缴存额。按照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须与其真实收入相匹配,要求借款申请人家庭月缴存额覆盖月还款额这是保证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以及自愿缴存人员维护其良好个人信用,延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要求。

4.第十五条明确了自愿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月收入的认定方式,即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由自愿缴存人员如实自行申报,在不增加自愿缴存人员额外负担的同时,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

5.第十六条明确了自愿缴存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在贷款结清前不得解除。为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并顺利回收,采取冲还贷方式可增加自愿缴存人员还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6.第十七条对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进行明确。目的是增加自愿缴存人员加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性和持久性,维护广大自愿缴存人员合法合理需求,杜绝极少数人投机性贷款,体现公正性和公平性。

  



政策解读

《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政策调整说明

2022-04-29 10:37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政策调整说明

  

一、《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精神,结合柳州市实际,对《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调整分别从个人自愿缴存的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缴存、提取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第二章第二条自愿缴存的条件增设()现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居住的,且未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增设此项目的是扩大准入范围,满足部分雇佣人员自愿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际需求。

2.第二章第二条中缴存对象增设符合自治区和柳州市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

同时,第二章第四条符合条件的自愿缴存人员提出申请开设个人账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增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属海外引进人才)”
  此项依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桂办发201736号等有关文件增设。

3.取消原自愿缴存所需材料中的户口本(或居住证),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材料保持一致。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准入范围,顺应人才引入、人口流动性增加的要求和趋势。

4.第二章第四条具体缴存流程:每月公积金中心从自愿缴存人员银行存款账户扣划当月缴存额并记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中“每月”变更为“次月”。

此项根据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的实际操作流程变更。《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相关款项同时修订

5.第六、七条则明确了离职职工转入自愿缴存后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离职职工须在两个月内到中心前台办理自愿缴存相关手续。自愿缴存人员在连续欠缴2个月(含)的情况下,允许进行补缴,补缴后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视为连续正常缴存

6.原有政策开户缴存满两年以上的,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修订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封存满半年后,未建立新的人事劳动关系也未在异地继续自愿缴存的,可办理销户提取,即变更为第三章,销户提取政策参照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与单位缴存职工标准一致。

7.原有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取消,即变更为第三章,提取政策参照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与单位缴存职工标准一致。

8.原有政策自愿缴存人员缴存满2年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给予利息额10%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予以取消。具体参照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与单位缴存职工标准一致。

(二)自愿缴存人员贷款政策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第十二条对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进行明确。

2.第十三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原则进行了明确,按照多存多贷、长存多贷的方式进行确定,在缴存单位职工计算方式的基础上,根据桂建金管〔20208建立缴存贡献与贷款权利挂钩机制。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保证业务可持续的原则,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缴存按时率、社会贡献等缴存贡献因素设置缴存积分,按缴存积分配算可贷额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多缴长存。的表述,引入了缴存时间系数,并对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同缴存方式下的额度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

3.第十四条重申了自愿缴存人员作为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和贷款年限折算出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借款申请人家庭月缴存额。按照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须与其真实收入相匹配,要求借款申请人家庭月缴存额覆盖月还款额这是保证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以及自愿缴存人员维护其良好个人信用,延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要求。

4.第十五条明确了自愿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月收入的认定方式,即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由自愿缴存人员如实自行申报,在不增加自愿缴存人员额外负担的同时,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

5.第十六条明确了自愿缴存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在贷款结清前不得解除。为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并顺利回收,采取冲还贷方式可增加自愿缴存人员还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6.第十七条对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进行明确。目的是增加自愿缴存人员加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性和持久性,维护广大自愿缴存人员合法合理需求,杜绝极少数人投机性贷款,体现公正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