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12XP/2022-16164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年04月26日
- 标 题:
- 【柳公积规〔2022〕4号】关于印发《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公积规〔2022〕4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4月29日
- 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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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公积规〔2022〕4号】关于印发《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公积规〔2022〕4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经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26日
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桂办发〔2017〕36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自治区港澳办自治区台办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2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缴 存
第二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及其他在本地灵活就业居住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符合自治区和柳州市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现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居住的,且未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三条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并在该专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每个缴存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条 自愿缴存人员在充分了解并同意中心个人自愿缴存协议和承诺书后办理缴存开户。符合条件的自愿缴存人员提出申请开设个人帐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来往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属海外引进人才);
(二)个人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
具体缴存流程:
申请缴存(提交相关材料)--→中心审核--→签订《柳州市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书》《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同城委托收款协议书》--→账户设立--→次月公积金中心从自愿缴存人员银行存款账户扣划当月缴存额并记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五条 自愿缴存比例按10%--24%由自愿缴存人自主选择,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自愿缴存比例。
自愿缴存人员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按中心公布的当期全市控制标准上限和下限执行。
第六条 原单位缴存职工离职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可转入自愿缴存管理;职工须在两个月内到中心前台办理自愿缴存相关手续。
第七条 自愿缴存人员在连续欠缴2个月(含)的情况下,允许进行补缴,补缴后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视为连续正常缴存。
第八条 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含)的,账户自动封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 自愿缴存人员自销户之日起满1年方可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第十条 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三章 提 取
第十一条 符合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自愿缴存人员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具体要求参照中心提取政策执行。
第四章 贷 款
第十二条 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原则确定,应当与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账户余额、连续正常缴存时间等因素挂钩,且不超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计算公式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6×缴存时间系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认定,以中心受理之日缴存账户的余额为准。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均为自愿缴存人员。夫妻双方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但应分别乘以各自的缴存时间系数。
(二)借款人夫妻一方为自愿缴存人员,另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贷款额度应不超过自愿缴存一方计算所得的贷款额度与单位缴存一方计算所得贷款额度之和。
(三)最终计算可贷款额度时,可贷款额度数值保留到万位,万位以下金额不为零的数值则万位加1(双方加和时才进行保留)。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可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最高可按20万元申请。
(四)自愿缴存人员缴存时间系数。
1.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3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0;
2.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1;
3.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36个月至47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4.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48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3;
5.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4。
第十四条 自愿缴存人员作为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和贷款年限折算出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借款申请人家庭月缴存额。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自愿缴存人员的月收入认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十六条 自愿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在贷款结清前不得解除。
第十七条 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开始缴存时间必须早于使用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所购房产的购房合同备案日期。
第五章 义务与责任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将贷款利率调整为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连续三个月不履行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月缴存额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月缴存额的;
(三)以虚假的入职、调动等事由转为单位缴存的;
(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自愿缴存人员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将按照《柳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消骗提骗贷职工家庭提取和贷款资格,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上报失信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按中心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中心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柳房金规〔2018〕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