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2026-10-23 16:00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

分配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要通过银行定期存款方式产生增值,每年度向业主及售后公有住房单位结息后仍有结余,为完善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效益,实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应分尽分”,维护广大业主及售后公有住房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二十七条。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发〔2026〕9号)第九条。

(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16〕59号)第五十二条。

(四)《柳州市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柳财规〔2017〕1号)第六条。

三、主要内容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主要包含三点,有关内容如下:

(一)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内容进行了解释。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主要指存储于商业银行产生的存储利息(含活期与定期)、购买国债取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合规途径产生的收入的总和,在扣除每年度向业主及售后公有住房单位计付利息后的剩余部分。

(二)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的原则以及分配的时间进行了规定。

分配原则: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生增值收入的主要来源为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每年6月30日需从中计息并分配至业主及售后公有住房单位账户,仍有剩余的再进行增值收益分配。

分配周期:“原则上两年分配一次”,主要是根据柳州市财政局资金存放管理相关规定,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银行定期存款每次存放期限最长为2年。

分配测算:当前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不断下行,每个年度可能执行的利率和利息收入都不同,为保证每年度足额计息,需要测算。1、若计息分配后的2年内,每年产生的利息收入均能实现向业主及售后公有住房单位足额计息,则当年产生的增值收入在扣除年度计息分配的部分后,仍有剩余的,可全部用于向业主及售后公有住房单位进行增值收益分配;2、若计息分配后的2年内,每年产生的利息收入有不足以向业主及售后公有住房单位足额计息的情况,则从当年产生的增值收入扣除需补足年度计息的部分,仍有剩余的,可全部用于向业主及售后公有住房单位进行增值收益分配。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的计算方法。业主及售后公有住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所产生的增值收益不分银行,不分定(活)期,均视为全体业主及售后公有住房单位共有。为尽可能保证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公平公正,在计算楼栋增值收益总额时综合考虑住宅专有部分面积和时间的影响因素来进行计算,计算方法采用了“积数计息法”,一般算头不算尾,存入当天计息、支出当天不计息。在计算单户分配金额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发〔2026〕9号)第九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滚存使用,按每户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分配并记账到户。”采取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的计算方法。

1.指标解释

累计计算积数,为“积数计息法”一项重要指标,累计计算积数=账户每日余额合计数(每一段时间资金余额×该余额存续天数,再相加)

例如:业主账户显示3月1日交存10000元,余额为10000元;4月1日使用4000元,余额6000元;6月30日分配增值收益时,业主账户累计计算积数计算过程为:

3月1日至3月31日,共31天,积数= 10000×31=310000

4月1日至6月30日,共91 天,积数= 6000×91=546000

累计计算积数=310000+546000=856000

2.增值收益分配计算示例

    由于管理模式的不同,商品住房、售后公有住房分别核算。(1)商品住房:

例如:全市当期需分配商品住房增值收益总额为100000元;A楼栋账户累计计算积数为2000000;全市商品住房总账户累计计算积数为40000000;A楼栋某户专有部分面积为100㎡;A楼栋已交存维修资金专有部分总面积为2000㎡。

第一步:计算该户所在楼栋增值收益总额

A楼栋增值收益总额=全市当期需分配商品住房增值收益总额×A楼栋账户累计计算积数÷全市商品住房总账户累计计算积数=100000×2000000÷40000000=5000元

第二步:计算单户分配金额

A楼栋某户分配金额=A楼栋增值收益总额×A楼栋某户专有部分面积÷A楼栋已交存维修资金专有部分总面积=5000×100÷2000=250元

(2)售后公有住房:

    例如:全市当期需分配售后公有住房增值收益总额为20000元;甲单位账户累计计算积数为800000;全市售后公有住房总账户累计计算积数为10000000。

    甲单位账户分配金额=全市当期需分配售后公有住房增值收益总额×甲单位账户累计计算积数÷全市售后公有住房总账户累计计算积数=20000×800000÷10000000=1600元

四、信息公布与查询

办法出台后,会在市住建局官网和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布。同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后,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将有关分配情况及时在“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微信服务号向社会进行公布。业主可关注“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微信服务号,通过“业主综合业务办理”跳转至柳州市智慧物业服务平台,选择“维修资金管理”进入绑定业主本人权属房屋后查询分配金额与账户余额变动情况。



政策解读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政策解读

2026-10-23 16:00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

分配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要通过银行定期存款方式产生增值,每年度向业主及售后公有住房单位结息后仍有结余,为完善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效益,实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应分尽分”,维护广大业主及售后公有住房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二十七条。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发〔2026〕9号)第九条。

(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16〕59号)第五十二条。

(四)《柳州市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柳财规〔2017〕1号)第六条。

三、主要内容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主要包含三点,有关内容如下:

(一)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内容进行了解释。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主要指存储于商业银行产生的存储利息(含活期与定期)、购买国债取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合规途径产生的收入的总和,在扣除每年度向业主及售后公有住房单位计付利息后的剩余部分。

(二)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的原则以及分配的时间进行了规定。

分配原则: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生增值收入的主要来源为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每年6月30日需从中计息并分配至业主及售后公有住房单位账户,仍有剩余的再进行增值收益分配。

分配周期:“原则上两年分配一次”,主要是根据柳州市财政局资金存放管理相关规定,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银行定期存款每次存放期限最长为2年。

分配测算:当前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不断下行,每个年度可能执行的利率和利息收入都不同,为保证每年度足额计息,需要测算。1、若计息分配后的2年内,每年产生的利息收入均能实现向业主及售后公有住房单位足额计息,则当年产生的增值收入在扣除年度计息分配的部分后,仍有剩余的,可全部用于向业主及售后公有住房单位进行增值收益分配;2、若计息分配后的2年内,每年产生的利息收入有不足以向业主及售后公有住房单位足额计息的情况,则从当年产生的增值收入扣除需补足年度计息的部分,仍有剩余的,可全部用于向业主及售后公有住房单位进行增值收益分配。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的计算方法。业主及售后公有住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所产生的增值收益不分银行,不分定(活)期,均视为全体业主及售后公有住房单位共有。为尽可能保证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公平公正,在计算楼栋增值收益总额时综合考虑住宅专有部分面积和时间的影响因素来进行计算,计算方法采用了“积数计息法”,一般算头不算尾,存入当天计息、支出当天不计息。在计算单户分配金额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发〔2026〕9号)第九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滚存使用,按每户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分配并记账到户。”采取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的计算方法。

1.指标解释

累计计算积数,为“积数计息法”一项重要指标,累计计算积数=账户每日余额合计数(每一段时间资金余额×该余额存续天数,再相加)

例如:业主账户显示3月1日交存10000元,余额为10000元;4月1日使用4000元,余额6000元;6月30日分配增值收益时,业主账户累计计算积数计算过程为:

3月1日至3月31日,共31天,积数= 10000×31=310000

4月1日至6月30日,共91 天,积数= 6000×91=546000

累计计算积数=310000+546000=856000

2.增值收益分配计算示例

    由于管理模式的不同,商品住房、售后公有住房分别核算。(1)商品住房:

例如:全市当期需分配商品住房增值收益总额为100000元;A楼栋账户累计计算积数为2000000;全市商品住房总账户累计计算积数为40000000;A楼栋某户专有部分面积为100㎡;A楼栋已交存维修资金专有部分总面积为2000㎡。

第一步:计算该户所在楼栋增值收益总额

A楼栋增值收益总额=全市当期需分配商品住房增值收益总额×A楼栋账户累计计算积数÷全市商品住房总账户累计计算积数=100000×2000000÷40000000=5000元

第二步:计算单户分配金额

A楼栋某户分配金额=A楼栋增值收益总额×A楼栋某户专有部分面积÷A楼栋已交存维修资金专有部分总面积=5000×100÷2000=250元

(2)售后公有住房:

    例如:全市当期需分配售后公有住房增值收益总额为20000元;甲单位账户累计计算积数为800000;全市售后公有住房总账户累计计算积数为10000000。

    甲单位账户分配金额=全市当期需分配售后公有住房增值收益总额×甲单位账户累计计算积数÷全市售后公有住房总账户累计计算积数=20000×800000÷10000000=1600元

四、信息公布与查询

办法出台后,会在市住建局官网和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布。同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后,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将有关分配情况及时在“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微信服务号向社会进行公布。业主可关注“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微信服务号,通过“业主综合业务办理”跳转至柳州市智慧物业服务平台,选择“维修资金管理”进入绑定业主本人权属房屋后查询分配金额与账户余额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