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12XP/2026-17393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6年10月23日
- 标 题:
- 柳建规〔2026〕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建规〔2026〕1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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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建规〔2026〕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
柳建规〔2026〕1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
分配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
分配办法
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发〔2026〕9号)《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柳政发〔2016〕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柳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如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内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是指由管理部门依法将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于商业银行产生的存储利息(含活期与定期)、购买国债取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合规途径产生的收入,扣除向业主及售后公有住房单位计付利息后的剩余部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原则及时间
根据年度结息(每年6月30日)安排,在按规定利率向全体业主及售后公有住房单位计付利息,并扣除能够保障未来两年利息的金额后,仍有结余的,结余部分将进行分配,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不参与增值收益的分配。增值收益分配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按照商品住房、售后公有住房类型分别核算:
(一)商品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分配并记账到户。
计算公式:
单户分配金额=该户所在楼栋增值收益总额×该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该户所在楼栋已交存维修资金专有部分总面积
其中:该户所在楼栋增值收益总额=当期需分配商品住房增值收益总额×该户所在楼栋账户累计计算积数/商品住房总账户累计计算积数
楼栋账户累计计算积数=楼栋所有账户每日账户余额相加(如余额保持多日不变,则按“余额×天数”计算单日积数)
(二)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采用基于面积的积数计算法予以核算。
计算公式:
单位账户分配金额=当期需分配售后公有住房增值收益总额×单位账户累计计算积数/售后公有住房总账户累计计算积数
其中:单位账户累计计算积数=每日账户余额相加(如余额保持多日不变,则按“余额×天数”计算单日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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