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312XP/2020-44032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州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25日
标  题:
【柳建规〔2019〕7号】关于印发《柳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建规〔2019〕7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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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建规〔2019〕7号】关于印发《柳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19-10-28 16:30   

柳建20197

关于印发《柳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领作用,加大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支持力度,现将《柳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柳州市财政局                                

                                         20191025

                              


柳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

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领作用,加大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建发〔201818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桂建发〔20197号),《柳州市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柳建规〔20194号)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补助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自治区级财政补助和市本级财政补助。

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柳建规〔20194号文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加装电梯的住宅为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已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单元式住宅。自建房、别墅、CD级危房、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二)项目自2018126日起至20221231日前(含1231日)完成加装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

二、补助标准

(一)补助标准分自治区级财政补助和市本级财政补助。

自治区级财政补助标准以七层住宅补助上限15万元/台为基准,住宅楼层数每增加一层,补助上限增加10%,住宅楼层数每减少一层,补助上限降低10%,即:四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0.5万元/台、五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2万元/台、六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3.5万元/台、七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5万元/台、八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6.5万元/台、九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8万元/台。住宅层数计算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4.0.5条规定执行。

市本级财政对每部电梯给予5万元补贴。

(二)对原已预留电梯井住宅加装电梯的特别规定。在已预留电梯井位置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自治区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相应楼层标准减半执行。如预留电梯井位置已无法加装电梯,需要在现有住宅平面范围外加装电梯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核实),补助仍按相应楼层正常标准执行。

(三)财政补助设置上限。各级财政补助总额的上限为加装电梯费用总额(含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改迁等费用)的50%,如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合计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50%的,应同比例调减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四)其它。电梯加装完成后的运行、保养、维修等后期使用维护管理费用由加装电梯业主自行承担。

三、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程序。各城区(含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审核单位。既有住宅完成加装电梯并取得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加装电梯的出资业主应共同授权委托1名申请人(属于社会资本投资代建模式的则由代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1);

2. 申请人(即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2);

3.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与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改迁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结算单和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各要求提供一份,除资金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外,其他原件仅用于现场核验时使用。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情况由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内部信息共享进行核实。

(二)拨付程序。按季度拨付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各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季度对补贴申请进行汇总审核,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后3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财政补助资金汇入加装电梯业主共同确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中填写的银行账户。

(三)各城区制定加装电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年度计划。各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制定本城区下一年度申请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计划,填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计划表》(详见附件3),分别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采取预拨方式下达部分财政补助资金。

(四)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各城区应于每年10月中旬前汇总上年9月至当年9月实际拨付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填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详见附件4)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明细表》(详见附件5),分别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城区实际拨付数额情况,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年度清算。

四、其他事项

各城区应加强摸底调查,科学合理制定申请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年度计划,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审核、使用、管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并加强对项目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管理。如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 授权委托书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

      金计划表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明细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

【柳建规〔2019〕7号】关于印发《柳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8 16:30      来源: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建20197

关于印发《柳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领作用,加大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支持力度,现将《柳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柳州市财政局                                

                                         20191025

                              


柳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

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领作用,加大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建发〔201818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桂建发〔20197号),《柳州市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柳建规〔20194号)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补助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自治区级财政补助和市本级财政补助。

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柳建规〔20194号文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加装电梯的住宅为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已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单元式住宅。自建房、别墅、CD级危房、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二)项目自2018126日起至20221231日前(含1231日)完成加装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

二、补助标准

(一)补助标准分自治区级财政补助和市本级财政补助。

自治区级财政补助标准以七层住宅补助上限15万元/台为基准,住宅楼层数每增加一层,补助上限增加10%,住宅楼层数每减少一层,补助上限降低10%,即:四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0.5万元/台、五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2万元/台、六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3.5万元/台、七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5万元/台、八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6.5万元/台、九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8万元/台。住宅层数计算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4.0.5条规定执行。

市本级财政对每部电梯给予5万元补贴。

(二)对原已预留电梯井住宅加装电梯的特别规定。在已预留电梯井位置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自治区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相应楼层标准减半执行。如预留电梯井位置已无法加装电梯,需要在现有住宅平面范围外加装电梯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核实),补助仍按相应楼层正常标准执行。

(三)财政补助设置上限。各级财政补助总额的上限为加装电梯费用总额(含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改迁等费用)的50%,如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合计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50%的,应同比例调减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四)其它。电梯加装完成后的运行、保养、维修等后期使用维护管理费用由加装电梯业主自行承担。

三、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程序。各城区(含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审核单位。既有住宅完成加装电梯并取得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加装电梯的出资业主应共同授权委托1名申请人(属于社会资本投资代建模式的则由代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1);

2. 申请人(即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2);

3.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与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改迁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结算单和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各要求提供一份,除资金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外,其他原件仅用于现场核验时使用。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情况由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内部信息共享进行核实。

(二)拨付程序。按季度拨付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各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季度对补贴申请进行汇总审核,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后3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财政补助资金汇入加装电梯业主共同确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中填写的银行账户。

(三)各城区制定加装电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年度计划。各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制定本城区下一年度申请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计划,填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计划表》(详见附件3),分别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采取预拨方式下达部分财政补助资金。

(四)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各城区应于每年10月中旬前汇总上年9月至当年9月实际拨付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填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详见附件4)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明细表》(详见附件5),分别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城区实际拨付数额情况,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年度清算。

四、其他事项

各城区应加强摸底调查,科学合理制定申请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年度计划,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审核、使用、管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并加强对项目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管理。如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 授权委托书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

      金计划表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明细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