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12XP/2021-0051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1月04日
- 标 题:
- 【柳建管字〔2021〕1号】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建管字〔2021〕1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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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建管字〔2021〕1号】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
柳建管字〔2021〕1号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柳州市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督促各工程监理企业提高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健全建筑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体系,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我局在《柳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职考核办法(试行)》(柳建管字〔2016〕60号)基础上,结合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规定和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状对原有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柳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职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执行。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4日
(网络传输)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建筑监理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监理企业履职考核,是对在柳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市辖县区从事监理活动的企业经县区住建局同意,也可参加履职考核),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的企业进行量化计分考核。市辖五县、柳东新区、北区生态(阳和)新区和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或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监理企业履职考核由基本考核和专项考核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考核由质量安全评价、业绩两项构成,总分值80分,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质量安全评价(65分)。依据企业每半年质量安全评价得分结果计算,具体计算分值为:(上半年现场质量安全评价得分+下半年现场质量安全评价得分)÷2×0.65,缺项一次的按检查分乘以0.65。
(二)业绩(15分)。依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生产经济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计算分值为:排名第1-5名的得15分,排名第6-10名的得13分,排名第11-15名的得11分,排名第16-20名的得9分;排名20名之后且生产经济指标不为零的企业得5分,生产经济指标为零的企业不得分。
第四条 专项考核由加分考核和扣分考核两项构成,分别考核企业在年度履职过程中的正面和负面行为,加分和扣分分值累计计算,不设上下限。
(一)加分考核(累计加分,不设上限)。依据企业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住建局提供的上年度加分材料,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1.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创城巩卫”或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指标任务,获得通报表彰的,每次得5分。
2.企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活动,行业检查中获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表扬的,市级表扬的每次加2分,自治区级表扬的每次加3分,国家级表扬的每次加5分。
3.在我市市区范围内的观摩项目中展示监理工作经验的,市级每次加2分,自治区级每次加3分。
4.企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监理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含鲁班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部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每项得5分;获得自治区级奖项(含自治区级文明工地、广西优质工程),每项得3分;获得市级奖项(含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龙城杯),每项得2分。
(二)扣分考核(累计扣分,不设下限)。依据各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报或公示,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1.监理企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活动、行业检查中,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履职不到位,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因招投标、资质及市场行为不规范等,受到各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责令停工整改或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国家级每次扣5分,自治区级每次扣3分,市级每次扣2分。
2.企业未按要求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和项目约谈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被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3.企业未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工作情况报告或总结的,每次扣1分。
4.企业未按要求配合开展迎接上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各项检查工作,受到市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每次扣2分。
5. 所监理的在柳工程项目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5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15分。
6. 企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经安监部门定为非安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按每死亡一人扣2分计。
第五条 首次进入柳州市区市范围内或在柳州市区市范围内新申请的建筑监理企业履职考核分数为0分。
第三章 考核结果评定和应用
第六条 履职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中等、一般、较差五个等级,年终综合考评成绩与评定等次区分如下:90分及以上评为优秀;90分以下至80分及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下至70分及以上为中等;70分以下至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评为较差。
第七条 对年度综合考评获得优秀的企业,将给予通报表扬,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的企业,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履职严重不到位的企业给予停业整顿处理。
第八条 市级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时,企业履职考核评价结果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投标总分。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按照联合体中本地企业考评结果中的最低企业认定。
第九条 年度综合考评获得优秀的本地企业,可按“优秀本地企业”享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鼓励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柳建管字〔2016〕60号”同时废止。
附件:柳州市建筑监理企业履职考核信息申报表
附件
柳州市建筑监理企业履职考核信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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