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柳建房字〔2011〕11号
关于规范我市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10〕24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公有住房维修基金划转问题的批复》(柳政函〔2010〕518号)文件精神,我市已售公有住房和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集中管理。为了规范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合理、高效和安全,现将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售后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更名为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
二、2011年1月1日,我市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已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转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进行统一管理。今后,凡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一律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
三、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交存,属于售房单位所有。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申请。
四、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性质的,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财政部门(市直单位由市财政局,城区直属单位由各城区财政局)共同审批;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属企业性质的,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
原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破产、倒闭或兼并的,由授权管理单位代为申请。
五、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基本流程:申请单位提出维修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到实地勘察维修(或更新、改造)项目,审核批准后申请单位组织施工,施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申请单位划转70%工程预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再划转全部工程余款。
项目结算金额超过工程预算款1万元或者20%的,超出部分按本流程重新申请。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采用划转支付方式,不采用现金支付方式。
七、在本通知下文之日前已经竣工但尚未办理维修资金申请手续的维修项目,必须在今年7月20日以前持相关资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补办申请手续,逾期不提交材料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不予划拨维修资金。
八、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划转应严格遵守使用流程,今后凡申请单位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或更新、改造)项目实行先施工后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一律不予受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柳州市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流程(用于
机关事业单位)
2.柳州市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机
关事业单位使用)
3.柳州市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流程(用于
企业单位)
4.柳州市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企
业单位使用)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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